第一節人才培養
第四十七條 學校以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根據社會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非學歷教育。
學校根據國家規定招收外國留學生。
學校設立專門機構統一對外國留學生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活動進行管理。
第四十八條 學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養規模為22000人。
第四十九條 人才培養是學校的根本任務。
學校根據辦學宗旨和校訓,培養一專多能、思想素質高、專業水平高、跨文化交際能力強、信息技術運用能力強,具有國際視野和創新意識,能直接參與國際競爭與合作的國際通用型人才和高級專業人才。
第五十條 學籍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招生行政部門認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校接受學歷教育的學習資格。
在本校注冊的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學籍。
學校根據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條 教育教學是學校辦學活動的基本內容。
學校建立管理制度,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二條 學校實行教學工作監控評估制度,對教學管理、教學質量、學生學習狀態進行監控和評估。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學、科研和學科建設的保障制度。
學校有計劃地實現圖書信息系統的現代化。
學校有計劃地實現教育技術現代化。
學校有計劃地建立健全實習基地。
第二節 學科建設
第五十四條 學校根據辦學宗旨、培養目標、社會發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有計劃地設置新的學科門類和新的學科。
第五十五條 學校以學科建設為核心,促進學校整體辦學水平的提高。
學校制訂學科建設規劃,構建以國家級、省(部)級、校級重點學科和各級名優本科專業以及碩士、博士學位授權點為重點的、有機結合的學科體系。
第三節 科學研究
第五十六條 科學研究是學校辦學活動的重要內容。
學校從事科學研究的目的是為了創新知識,促進學科建設,提高教學質量,提升學科專業學術地位,為社會服務。
第五十七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科學研究管理體制。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法保障學術自由,鼓勵師生員工開展科學研究。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建立保護師生員工和學生的知識產權的制度。
第四節 社會服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遵循u201c服務社會,促進教學,促進科研,互惠互利u201d 的原則,依法為國家經濟文化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第六十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社會服務工作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