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學校的權利義務
第十條 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
舉辦者支持學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按照學校章程管理學校;
(二)依法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根據教學需要,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四)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調節系科招生比例,招收學生、學員;
(五)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七)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九)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十)在政府和社會的支持下,建立各級科學研究基地;
(十一)與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十二)依法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和科研文化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十三)根據學校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十四)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十五)依法接受捐贈,對受捐贈財產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六)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
(三)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四)保護受教育者、教師、職員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遵守國家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
(七)實行校務公開,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