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信托投資的經營范圍十分廣泛,各國國際信托投資機構在具體經營過程中各有偏重。就中國現行情況來看,其經營范圍主要集中在國內各項人民幣業務、境內外外匯借款、在境外發行和代理發行外幣有價證券、國際金融租賃業務、國外擔保及見證業務、資信調查和咨詢業務、境內外外匯信托投資和貸款等方面。
國際金融租賃業務是國際信托投資機構為幫助國內企業引進先進設備、采用新技術而融通資金,從國外購入(租入)設備,按照簽訂的租賃合同或協議出租給承租企業使用,承租企業分期支付租賃費的業務。按照融資租賃的手段,目前國際信托投資機構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可分為直接購買租賃、國際轉租賃和平衡租賃。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深入,中國各類企業的對外經濟活動日益擴大,各種擔保見證業務越來越多,擔保的范圍也逐漸擴大。國際信托投資機構接受國內企業的申請,為其向國外借款、承包、投標、履約等對外經濟往來辦理擔保及見證業務。由于為國內企業辦理國外擔保見證業務是一項十分重要、而又風險較大的業務,對外擔保也是國際信托投資機構的一種負債。因此,在接受企業的申請、辦理時要認真考察,慎重對待。一般來講,國際信托投資機構需做好以下工作:
1.申請擔保的國內企業,應首先向國際信托投資機構提出正式書面申請,并提供該筆業務的詳細情況和有關文件。申請出具保函、見證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批準程序。國際信托投資機構對有關的合同、協議應認真審查,看這些合同、協議是否符合平等互利原則,是否符合雙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令,國內外各種有關條件是否周密銜接,以及國外客商的資信、經營能力、經營歷史、作風等是否可靠、當事國的政治經濟情況等,都要研究考慮,作為開立保函、見證的根據。
2.凡申請開立擔保、見證的業務,必須向國際信托投資機構提供與開出保函金額相同的外匯保證,以備國外企業按照合同、保函內容提出合理索賠時,金融信托投資機構能立即履行擔保責任,賠付給國外。這種外匯保證,一般是由主管部門和地方計委出具外匯和人民幣的保證。
3.為減少對外擔保的風險性,對大額的外匯擔保項目,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可要求項目所在地的金融機構實施反擔保,即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向外商開立保函,同時由項目開戶行(或所在地其他金融機構)對被擔保的項目向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出具相同金額的保函。
4.國際信托投資機構擔保、見證的項目,要定期檢查項目進度、經營財務情況和每個階段的履約情況,督促企業切實履行合同規定。
國際信托投資機構憑借其各類專門人才和廣泛的對外聯系渠道,接受國內外客戶的委托,辦理調查國內外客戶的資信和對有關國家經濟、法律問題進行咨詢。咨詢的業務范圍包括:
(1)信用咨詢。調查國內外企業或負責人的資信情況、經營范圍、能力及作風等。
(2)金融咨詢。了解或預測世界主要金融市場的美元等西方有關國家的金融制度等。
(3)介紹客戶。介紹合資經營、對外貿易、合作生產、國際租賃或一般對外貿易的國外客戶。
(4)提供可行性研究的咨詢服務。
(5)承辦國外客戶委托的各項咨詢調查業務。
1.項目的選擇
國際信托投資機構利用引進外資及自有外匯可以在境內外廣泛開展投資或貸款業務,以擴大業務的范圍,增強經營能力。對境外項目的選擇偏重投資于資源開發性項目、各種加工工業項目及投資于金融與貿易相結合的公司,外匯貸款主要是指向其投資企業的外匯貸款。
2.境內外外匯信托投資的方式
國際信托投資機構對境內外外匯投資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兩種,具體則可細分為以下幾種投資方式:舉辦中外合資企業、舉辦中外合作企業、舉辦海外投資企業及國際證券投資等,其具體內容,可以參見本書其他相關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