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國際貿易融資方式主要有信用證打包貸款、出口押匯、票據貼現、銀行承兌、信用證授信額度、進口押匯、買方遠期信用證、信托收據、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等。
(一)信用證打包貸款
打包貸款(packingloan)是出口地銀行給出口商提供的,以后者的正在打包待運的出口貨物及正本信用證(如果有的話)為抵押的,用于打包放款申請書上規定用途的專用貸款。辦理這種貸款,多是在信用證項下,有時也用于托收項下,并且多是以另立專門戶頭由出口商陸續支取的方式來辦理借貸,用于該信用證項下出口商品的進貨、備料、生產和裝運。可見,打包貸款是銀行對出口商裝運前的融資。
貸款銀行通過審查銷售合同,了解出口商資信,要求其經營良好,履約能力較好,能夠按期、按質、按量完成交貨任務。還要通過審查信用證,了解信用證的使用方式,最好是自由議付信用證,或是指定議付行的信用證時,被指定的議付行應是貸款銀行。
打包放款的貨幣,一般以人民幣為主。特殊情況下,如需支付外匯運費,也可通融發放少量外匯打包放款,貸放金額是信用證總金額的40%~80%,貸款期限為3個月,最長不超過信用證有效期后21天。
申請打包放款的出口商必須將信用證項下單據交給貸款銀行做出口押匯或收妥結匯,貸款銀行即從出口押匯或收妥結匯金額中扣還打包放款本息和其他費用,如有還款不足部分,由貸款銀行從出口商的存款賬戶劃付歸還貸款。
打包放款也有一定的風險,出現下列不正常情況時,將會妨礙打包放款的按期歸還:
(1)出口商獲得打包放款后,不裝運貨物,不交來單據,不使用信用證,致使打包放款長期得不到還款。
(2)出口商獲得打包放款后,如系自由議付信用證時,出口商有可能將單據和副本信用證提交其他銀行請求議付,而其他銀行遷就出口商,不正當地憑副本信用證予以議付,致使打包放款長期得不到歸還。
(3)提交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遭到開證行拒付,而使打包放款不能歸還。為了抵御上述風險,可在貸款合同中明確申明,如果打包貸款逾期不還,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的其他信用證項下出口押匯、收妥結匯貨款或其存款賬戶中扣收貸款本息、逾期利息和其他費用,以補償打包貸款不能按期歸還的損失。
(二)出口押匯
1.出口押匯(outward documentary bill purchased)即在途貨物抵押貸款,指出口地銀行給出口商提供的,以后者的裝船提單/CTD及匯票(如果帶匯票的話)的轉讓或抵押為條件的,用于償還前期貸款的專用貸款。它又分為凈額押匯和部分押匯兩種不同形式,凈額押匯是指銀行將信用證項下貨款或托收貨款在預先扣除利息和押匯費用之后的凈額墊付給出口商的押匯行為,多用于議付信用證項下,此時,如果信用證要求匯票的話,則出口商出具匯票時須為議付行為匯票收款人或將匯票背書轉讓給議付行。這里順便介紹一下所謂議付的概念。議付是商業活動中,后手出于善意,向前手支付對價受讓其單據及/或票據,或者是向前手提供貸款而以其單據及/或票據為抵押等保留追索權的融資行為的統稱。顯然,押匯、押款和我們下面將要述及的貼現等行為均屬于議付行為;部分押匯則是指銀行只墊付部分信用證項下貨款或托收貨款給出口商的押匯行為,即按匯票或發票金額的50%~80%向出口商提供質押信貸,多用于信用證的局外議付或D/P托收項下,此時,如果有匯票的話,則出口商須將?[票作成質押背書抵押給押匯銀行。
銀行在托收項下敘做出口押匯當十分謹慎,應僅限于D/P交單條件,并盡量不做u201c凈額押匯u201d而采取u201c部分押匯u201d;應了解出口商的資信情況和財務情況是否良好(以防托收失敗時難以追索);應了解這筆貿易的銷售情況、進VI商資信和進口地政局等是否良好。
(三)票據貼現
票據貼現指出口地銀行按一定貼現率扣除貼現息之后的凈額受讓出口商持有的遠期匯票,這種融資方式就叫票據貼現(discount)。一般來說,銀行只貼現經過高資信銀行承兌的遠期匯票,并且其貼現息利率的高低也與匯票承兌人資信的高低有關,匯票承兌人的資信越高/低,貼現率越低/高。
遠期票據通常為銀行票據或有銀行信用擔保的商業票據。由于這類票據的可靠性和流通性較強,所以容易被銀行接受。短期貿易融資項下的貼現業務通常限于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已承兌匯票和跟單托收項下已加具保付簽字的遠期匯票,即在付款人承兌遠期商業匯票的同時,由其往來銀行在匯票上加具保付簽字,對已承兌匯票的到期付款負擔保責任。這種采用保付承兌方式的托收匯票實質上等同于信用證項下的遠期匯票,同樣帶有銀行的信用保證。如果出口商能夠提交出口信用險保單作為抵押,銀行也可以對承兌交單托收(D/A)項下的已承兌遠期匯票敘做貼現,但出口商也必須作出與出口托收押匯情況相同的履約保證,以免發生呆、壞賬時索賠落空。由于銀行對托收項下遠期票據敘做貼現的業務風險較大,所以貼現率稍高于信用證項下遠期票據的貼現率。
出口商要求敘做貼現時,應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銀行審查同意后,按規定的貼現率和融資期限對已承兌遠期票據敘做貼現,將扣除貼現息后的票款付給出口商。銀行待匯票到期時,用收回的貨款沖銷墊款。如發生付款人遲付現象,貼現銀行有權向出口商追收遲付利息;如發生拒付,貼現銀行有權向出口商追索墊款及遲付利息。
(四)銀行承兌
1.為出口商承兌信用額度(1ine of acceptance credit for exporter)指托收項下出口地銀行為出口商承兌其出具的融資匯票,或者是賣方遠期信用證項下付款行(開證行或代付行)為出口商承兌其信用證項下的匯票等融通行為。這里所謂的u201c融資匯票u201d,是指出口商在托收貨款時,用在途貨物提單及商業匯票作抵押,專為融資而開立的一張以托收行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其金額須低于托收金額,付款期限則須遲于托收款的預計收妥期限,此匯票經托收行承兌后即可向貼現市場貼現以得到資金融通。托收行作為融資匯票的承兌人,將來以收到的托收款項來償還融資匯票的票款,在匯票到期時付款給持票人收回該融資匯票。
2.為進口商承兌信用額度(1ine of acceptance credit for importer)指托收項下進口地銀行為進口商承兌其出具的融資匯票,或者是買方遠期信用證項下開證行為進口商承兌其信用證項下的融資匯票等融通行為。這里所謂的u201c融資匯票u201d,是指進口商在托收提示時,用貨物作抵押,專為融資而開立的一張以協議銀行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其金額與付款期限須依u201c協議u201d要求),此匯票經協議銀行承兌后即可向貼現市場貼現以便付款贖單。進口商待融資匯票到期時再把票款償付給承兌銀行,由后者付款給持票人收回該融資匯票。
(五)信用證授信額度
信用證授信額度是進口地銀行不收取開證保證金而是通過控制客戶融資額度的方式來為進口商開立信用證的融資形式。跟單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一種普遍使用的結算方式。它的主要作用是通過銀行作為信用中介人,來調解和消除買賣雙方之間的互不信任心理(有關信用證結算的內容詳見本書第五章)。由于開證銀行代進口商承擔了有條件的付款責任,只要出口商滿足了信用證的規定和要求,提交了嚴格相符的全套單據,便可保證收回貨款。因此,銀行均把開立信用證視為一種授信業務。進口商(即開證申請人)必須向銀行提供保證金、抵押品或擔保書后,銀行才會考慮為該進口商開出信用證。為方便業務,對一些資信較好、有一定清償能力的客戶,銀行通常根據客戶所提供抵押品的數量和質量及其資信狀況,核定一個相應的開證授信額度(1imits for Issuing letter of credit),供客戶循環使用,客戶在額度內申請開立信用證時可免收或減收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