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商品的名稱和質量
n說明:
n 商品的名稱和質量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主要條款之一。
n第一節 商品的名稱
n一、商品的名稱(品名)的定義:
n 是指能使某種商品區別于其他商品的一種稱呼或概念。商品的名稱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商品的自然屬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
n命名商品的方法:
n 一、以其主要用途命名
n 二、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
n 三、以其主要成分命名
n 四、以其外觀造型命名
n 五、以其褒義詞命名
n 六、以人物名字命名
n 七、以制作工藝命名
n第二節 商品質量的含義和要求
n一、商品質量的含義
n 商品的質量是商品的外觀形態 和內在質量的綜合。
n 商品的外觀形態:是通過人們的感覺器官可以直接獲得的商品的外形特征。
n 商品的內在質量:是指商品的物理性能、化學成分、生物特征、技術指標和要求等,一般需借助各種儀器、設備分析測試才能獲得。
n二、商品質量在國際貿易中的重要性
n 商品質量的優劣不僅關系到商品的使用效能,影響著商品售價的高低、銷售數量和市場份額的增減,買賣雙方經濟利益的實現程度,而且還關系到商品信譽、企業信譽、國家形象和消費者的利益。
n 我國政府把u201c以質取勝u201d作為擴大出口和發展對外貿易的基本戰略之一。
n三、對進出口商品質量的基本要求
n(一)對進口商品質量的要求
n 1 在進口貿易中,必須嚴格把好質量關。
n 2 選購進口商品時,還應考慮我國國內現實的消費水平。
n(二)對出口商品質量的要求
n1 強化出口商品生產廠商或銷售商的質量觀念。
n2 發展適銷對路的商品出口。
n3 建立行之有效的企業質量、環境管理體系。
n實例:ISO9000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
n ISO14000環境管理系列標準
n4 實行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制度。
n5 出口商品質量應符合進口國的有關法令規定和要求。
n第三節 商品質量的規定方法
n一、用實物樣品表示商品質量的方法
n1 定義:P30
n2 分類: (1)憑賣方樣品買賣
n (2)憑買方樣品買賣
n3 基本概念:
n (1)原樣:賣方所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貨品質的少量實物。(也稱代表性樣品)
n (2)復樣:向買方送交樣品時,賣方應留存的 一份或數份同樣的樣品。(也稱留樣)
n (3)對等樣品:在實際業務中,如賣方認為按買方來樣供貨沒有切實把握,賣方可以根據買方來樣仿制或從現有貨物中選擇品質相近的樣品提供給買方。這種樣品稱為對等樣品或回樣。
n (4)封樣:由第三方或由公證機關在一批貨物中抽取同樣質量的樣品若干份,每份樣品采用鉛丸、鋼卡、封條等各種方式加封識別,由第三方或公證機關留存一份備案,其余供當事人使用。
n二、 用文字說明表示商品的質量
n(一)憑規格買賣
n(二)憑等級買賣
n(三)憑標準買賣
n以標準物表示交易商品質量的兩種方法:
n(1)良好平均品質(Fair Average Quality , F.A.Q.)
n(2)上好可銷品質(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G.M.Q)
n(四)憑牌名或商標買賣
n(五)憑產地名稱或憑地理標志買賣
n(六)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
n補充說明:
n 1 在實踐中,一般只采用樣品或者文字說明中的一種方式來表示。 如果有些商品需要既用文字說明又用樣品表示質量,則一旦成交,賣方必須承擔交貨質量既符合文字說明又符合樣品的責任。
n 2 在實際業務中,可以使用一種文字說明的方法,也可以同時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文字說明表示質量的方法。
n 3 應嚴格區分u201c參考樣品(reference sample)u201d和u201c樣品u201d。
n 4 有些特殊商品(如珠寶、工藝品等)的交易可按照u201c看貨成交u201d方式進行。
n
n第四節 買賣合同中的品名質量條款
n一、基本內容
n說明:
n 1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品質條款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時的品質依據,并且是合同的主要條款。
n 2 為了防止品質糾紛,合同中的品質條款應該盡量明確具體,避免籠統含糊。
n n二、質量機動幅度條款與質量公差
n(一)質量的機動幅度條款
n 1 定義:是指對特定質量指標在一定幅度內可以機動。
n 2 具體方法:
n (1)規定范圍
n (2)規定極限
n (3)規定上下差異
n(二)質量公差
n 定義:是指允許交付貨物的特定質量指標有在公認的一定范圍內的差異。
n第二章 商品的數量
n說明:商品的數量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條件之一。
n第一節 數量的計算
n國際貿易中,使用的數量計算方法:
n(1)按重量計算
n(2)按容積計算
n(3)按個數計算
n(4)按長度計算
n(5)按面積計算
n(6)按體積計算
n一、重量的計算方法
n(一)按毛重(gross weight)計算
n 毛重= 凈重 皮重(包裝的重量)
n 實例:以毛作凈(gross for net)
n(二)按凈重(net weight) 計算
n 凈重=毛重 u2014 皮重
n 在國際貿易中去除皮重的方法:
n 1 按實際皮重
n 2 按平均皮重
n 3 按習慣皮重
n 4 按約定皮重
n(三)其他計算重量的方法
n 1 按公量計重 (conditioned weight)
n 公量 = 凈重u2014 商品實際水分 標準水分
n 適用商品:羊毛、生絲等
n 2 按理論重量計重(theoretical weight)
n 根據件數計算有固定規格和體積的商品的總重量
n 適用商品:馬口鐵、鋼板等
n 3 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凈凈重(net net weight)
n 法定重量= 純商品的重量 內包裝的重量
n 凈凈重= 純商品的重量u2014 包含雜物的重量
n 說明:在國際貿易實務中,如果買賣雙方沒有明確采用何種方法計算重量時,應按凈重計量和計價。
n二、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n目前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n(1)公制
n(2)美制
n(3)英制
n(4)國際單位制
n我國采用的度量衡制度:
n國際單位制(可以和其他度量衡制度結合使用)
n三、計量單位
n(一)重量單位
n(二)容積單位
n(三)個數單位
n(四)長度單位
n(五)面積單位
n(六)體積單位
n第二節 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
n一、基本內容
n英國法律規定:賣方交付貨物的數量如果少于約定數量,買方可以拒收貨物;賣方實際交貨數量多于約定數量,買方可以只接受約定數量而拒收超過部分,也可以全部拒收。
n公約規定:
n (1)如果賣方交貨數量多于約定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多交部分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
n (2)如果賣方實際交貨數量少于約定數量,賣方應該在規定的交貨期屆滿前補交,但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然而,買方保留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n二、數量的機動幅度條款
n 1 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機動幅度條款:
n 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
n 2 溢短裝條款的定義
n 3 溢短裝條款的實際運用:
n (1)由賣方決定(at selleru2019s option):大多數情況下
n (2)由買方決定(at buyeru2019s option):買方派船裝運時
n (3)由承運人決定(at shipu2019s option):租船運輸時
n 4 約數(about)條款
n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about 用于涉及信用證金額、貨物數量或單價時,可解釋為允許有10%增減。
n 5 溢短裝下的貨款總額=合同單價X實際交貨數量(在數量機動范圍內)
n第三章 商品的包裝
n說明:
n 1 散裝貨與裸裝貨的概念
n 2 商品包裝的作用
n 3 包裝條件在合同條款中的地位
n 根據公約的規定:賣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方式裝箱或者包裝。賣方交付的貨物,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方式裝箱或者包裝,就構成違約。
n 4 商品包裝的分類: (1)運輸包裝
n (2)銷售包裝
n第一節 運輸包裝
n 運輸包裝的定義:是將貨物裝入特定容器,或以特定方式成件或成箱的包裝。(又稱大包裝或外包裝)
n運輸包裝的作用:
n 1 保護貨物在長時間和遠距離的運輸過程中不被損壞和散失;
n 2 方便貨物的搬運、儲存和運輸
n一、運輸包裝的種類
n1 箱
n2 包
n3 袋
n4 桶
n5 集合運輸包裝:
n將一定數量的單件包裝組合成一件大的包裝或裝入一個大的包裝容器內。(如托盤、集裝袋等)
n6 其他包裝
n二、運輸包裝的標志
n 定義:為了方便貨物運輸、裝卸及儲存保管,便于識別貨物和防止貨物損壞而在商品外包裝上刷寫的標志。
n(一)運輸標志
n 1 作用:在運輸過程中使有關人員易于辨認貨物,便于核對單證,使貨物順利和安全地運抵目的地。
n 2 運輸標志的三項基本內容:
n (1)收/發貨人的名稱代號、簡單的幾何圖形。
n (2)目的港和目的地的名稱。
n (3)件號。
n 3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制定的標準運輸標志的四要素:
n (1)收貨人或買方的名稱字首或簡稱;
n (2)參照號碼;
n (3)目的地;
n (4)件數號碼。
n 說明:標準運輸標志不使用幾何圖形或其他圖形。
n(二)指示性標志
n 定義:是根據商品的特性,對一些容易破碎、殘損、變質的商品,在搬運裝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條件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項,用圖形或文字表示的標志。
n(三)警告性標志
n 定義:是指在裝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腐蝕物品、氧化劑和放射物質的運輸包裝上用圖形或文字表示各種危險品的標志。
n 說明:除上述三種包裝標志外,商品的運輸包裝上一般還刷上包件的毛重、凈重、體積尺碼和商品的生產國別或地區。
n第二節 銷售包裝
n 銷售包裝的定義:是在商品制造出來以后以適當的材料或容器所進行的初次包裝。
n 銷售包裝的作用:
n 1 保護商品的品質
n 2 方便消費者識別、選購、攜帶和使用
n 3 促進銷售,提高商品價值
n一、銷售包裝的種類
n常見的銷售包裝種類:
n1 掛式包裝
n2 堆疊式包裝
n3 便攜式包裝
n4 一次用量包裝
n5 易開包裝
n6 噴霧包裝
n7 配套包裝
n8 禮品包裝
n二、銷售包裝的裝潢和文字說明
n注意:有些國家明文規定所有進口商品的文字說明必須使用本國文字。
n三、物品條碼標志
n1 定義:是一種產品代碼,它是由一組粗細間隔不等的平行線條及其相應的數字組成的標志。
n2 國際上通用的條碼種類:
nA: UPC碼(美國統一代碼委員會編制)
nB: EAN碼(國際物品編碼協會編制)
n(EAN碼由12位產品代碼和1位校驗碼構成)
n3 我國加入國際物品編碼協會(EAN)的時間:1991年
n4 我國條碼的國別號:690 691 692
n補充說明:
n(1)商品的包裝除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外,襯墊物也是包裝的重要組成部分。
n(2)襯墊物一般用紙屑、紙條、防潮紙和各種塑料襯墊物。
n(3)我國出口包裝不準用報紙之類做襯墊物。
n第三節 定牌、無牌和中性包裝
n一、 定牌
n 定義:指買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或包裝上使用買方指定的商標或牌名的做法。
n 作用:出口商利用買方的經營能力、企業商譽或名牌聲譽,以提高商品受家和擴大銷售數量。
n二、 無牌
n 定義:買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或包裝上免除任何商標或牌名的做法。
n 作用:用于尚待進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避免浪費,降低費用成本。
n 說明:除非另有約定,采用定牌和無牌時,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裝上須標明u201c中國制造u201d字樣。
n三、中性包裝
n 定義:指在商品上和內外包裝上不注明生產過別的包裝。
n 作用:為了適應國外市場的特殊需要,如轉口貿易。
n 分類:
n (1)定牌中性
n 在商品和/或包裝上使用買方指定的商標/牌名,但不注明生產國別。
n (2)無牌中性
n 在商品和包裝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標/牌名,也不注明生產國別。
n第四節 買賣合同中的包裝條款
n說明:1 合同中包裝條款的內容一般包括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和每件包裝中所含物品的數量或者重量。
n2 除非買賣雙方對包裝方式的具體內容經事先充分交換意見或由于長時間的業務交往已取得一致認識,在合同中不宜采用籠統的規定方法。
n3 按國際貿易習慣,嘜頭一般由賣方決定。如買方要求,可在合同中具體規定。如買方要求在合同訂立后由其指定,則應具體規定指定的最后時限,并訂明若到時限尚未收到有關嘜頭通知,賣方可自行決定。
n4 在出口實踐中,包裝費用一般包括在貨價以內。如買方要求特殊包裝,除非事先明確包裝費用包括在貨價以內,其超出的包裝費用原則上應由買方負擔。
n5 在進口實踐中,對包裝技術性較強的商品,通常要在單價條款后注明u201c包括包裝費用u201d,以免事后發生糾紛。
n案例分析
n1 我國某公司從國外進口一批手套,合同上規定每箱60雙,共100箱。貨物運抵大連海關后,經檢驗發現外商擅自改為每箱50雙,共計120巷箱。此時該手套在國際市場上的價格大幅下跌。請問我方若據買方的包裝不符提出拒收或索賠是否合理?
n2 我國某公司與日本進行一筆煤炭出口貿易,合同規定u201c成交中國煤炭10000公噸,5%增減,由賣方選擇,增減部分按合同價格結算。u201d貨物運抵日本后,經日本海關檢查發現煤炭實際噸數為10700公噸。據此日商提出降價5%的要求,否則拒收多交的700公噸煤炭。請問日商做法是否合理?
n3 某公司向國外出口一批儀器,合同規定由買方提供嘜頭,但截至買方提供時間屆滿為止,仍未見其通知設計情況,而該公司貨已備好。請問該公司應如何處理此事?
n第四章 貿易術語
n第一節 貿易術語的含義和作用
n 1 貿易術語的含義:是一個簡短的概念,或三個字母的縮寫,用來說明價格的構成及買賣雙方有關費用、風險和責任的劃分,以確定買賣雙方在交貨和接貨過程中應盡的義務。(又稱貿易條件、價格術語)
n 2 貿易術語的作用:可以節省交易磋商的時間和費用,又可簡化交易磋商和買賣合同的內容,有利于交易的達成和貿易的發展。
n 3 貿易術語實例:FOB CFR CIF等
n
n第二節 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
n國際上有較大影響的有關貿易術語的慣例(三種):
n一、1932年華沙u2014牛津規則
n1 制訂機構:國際法協會
n2 規則解釋的貿易術語:CIF合同
n3 買賣雙方的義務P72
n二、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n主要用于解釋的貿易術語:
n1 Ex(point of origin) 原產地交貨
n2 FOB (Free On Board)(有6種變形,略)
n3 FAS (Free Along Side)
nFAS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
n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n 4 CF(Cost and Freight)
nCF(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
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地)
n5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nCIF(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
n成本加保險費、運費
n6 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
n進口港碼頭交貨
n三、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00)
n1 制訂機構:國際商會
n2 我國加入國際商會的時間:1994年
n3 INCOTERMS公布與生效的時間
n公布:1999年9月
n生效的時間:2000年1月1日
n4 與INCOTERMS 1990相比的實質性改變:
n(1)在FAS和DEQ術語下關于清關和支付關稅的義務;
n(2)在FCA術語下關于裝貨和卸貨的義務。
n第三節 六種主要貿易術語
n一、FOB
n注意點:
n 1 FOB術語下交貨點為裝運港船舷。但在實際業務中,如果買賣合同中規定賣方遞交u201c清潔已裝船提單u201d,則實際的交貨點已經從船舷延伸至船艙。(因為買賣雙方可以用合同條款來改變慣例的通常約定。)
n 2 賣方不負責辦理租船或定艙。但在有些情況下,賣方可根據買賣雙方間的協議,代買方辦理各項裝運手續,包括以自己的名義定艙和取得提單。買方應負責償付賣方由于代辦上述手續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其訂不到艙位的風險也由買方負擔。
n 3 FOB術語變形主要用于劃分裝船過程中的費用問題,但不改變風險的轉移地點。
n二、CIF
n注意點:
n1 在CIF術語下,費用的劃分點與風險的劃分點相分離:
n(1)費用劃分點:目的港(僅僅指運費,不包括其他費用)
n(2)風險劃分點:裝運港船舷
n2 賣方只負責按照通常條件租船或訂艙,使用適合裝運有關貨物的通常類型的輪船,經習慣行駛航線裝運貨物。
n3 如無相反的明示協議,賣方只須按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投保。
n4 CIF變形主要用于劃分卸貨過程中的費用問題。只改變費用的劃分點,不改變風險的劃
n5 CIF合同屬于象征性交貨。
n案例分析
n1 某公司以FOB條件出口一皮茶具,買方要求公司代為租船,費用由買方負擔。由于公司在約定日期內無法租到合適的船,且買方不同意更換條件,以致延誤了裝運期,買方以此為由提出撤消合同。問買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n2 我方按CIF條件進口一批床單,貨物抵達后發現床單在運輸途中部分受潮,而賣方已如期向我方遞交了合同規定的全套合格單據并要求我方支付貨款。問我方能否以所交貨物受潮而拒付貨款并向賣方提出索賠?
n三、CFR 四、FCA 五、CPT 六、CIP
n第四節 其他七種貿易術語
n一、EXW 二、FAS 三、DAF 四、DES 五、DEQ 六、DDU 七、DDP
n案例:
n1 某公司以DES條件進口一批藥材。該公司已按合同約定日期做好受領貨物的準備,但卻由于合同約定交貨期的7天后才收到貨物,經查證是海上風暴太大導致輪船無法按時到達。因此,該公司向國內生產廠家支付了5萬元延期交貨違約金。該公司以此向國外賣方提出索賠。問公司的行為是否合理?
n2 上海某公司從哈薩克斯坦進口銅精礦一批。貿易術語為DAF Alashankou.外商將銅精礦運至阿拉山口后,由于換裝車皮一直無法落實而產生額外滯關費用(外商無法將銅精礦卸下須向哈薩克斯坦運輸部門支付額外的租用車皮費用)。請問該滯關費用應由上海公司承擔還是由外商承擔?為什么?
n3 我國某公司以CFR條件進口一批大豆,在約定日期未收到賣方的裝船通知,卻收到賣方要求該公司支付貨款的單據。過后我方接到貨物,經檢驗部分貨物在運輸途中因海上風險而丟失。問該公司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n第五章 買賣合同中的價格條款
n說明:
n1 價格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交易條件。
n2 價格條款應包含的主要內容:
nA 作價方法 B 計價貨幣 C 貿易術語 D 價格調整條款
n第一節 作價方法
n一、固定價格(大多數情況下采用)
n方式:在合同中規定貨物的單價(或總價)
n例如:US $ 300 per metric ton CIF New York
n計價貨幣 單位價格金額 計量單位 貿易術語
n二、暫不固定價格
n方式:約定將來確定價格的方法
n例如:
nofficial London Metal Exchange Copper Grand A cash settlement quotation with premium USD 100 per metric ton
n三、暫定價格(一般不宜采用)
n方式:先在合同規定一個暫定價格,在交貨前的一定時間,再由雙方按照當時市價商定最后價格。
n四、滑動價格
n方式:對成套設備、大型機械交易,先在合同中規定一個基礎價格,交貨時或交貨前按工資、原材料價格變動的指數作一定調整,以確定最后價格。
n第二節 計價貨幣
n說明:
n1 計價貨幣與支付貨幣可以是同一種貨幣,也可以是不同貨幣。這兩種貨幣既可以是出口國貨幣和進口國貨幣,也可以是第三國貨幣。
n2 計價貨幣和支付貨幣應該是可自由兌換的貨幣。
n3 出口業務中,應盡可能爭取使用硬幣。
n4 進口業務中,應盡可能爭取使用軟幣。
n除了使用軟/硬幣以外,在外貿實踐中減少外匯風險的方法:
n一、壓低進口價格或提高出口價格
n進口:采用硬幣支付時u2014u2014 壓低進口價格
n出口:采用軟幣收匯時u2014u2014 提高出口價格
n二、軟硬幣結合使用
n在不同的合同中使用多種軟硬幣
n三、訂立外匯保值條款(出口合同中)
n(一)計價貨幣和支付貨幣均為同一軟幣
n(二)軟幣計價、硬幣支付
n(三)軟幣計價、軟幣支付(一攬子匯率保值)
n第三節 計價數量單位與單位價格金額
n注意點:
n1 計價數量單位應與數量條款中所用的計量單位相一致。
n2 注意書面合同中價格的正確性。
n第四節 貿易術語的選用
n一、在外貿實踐中,FOB、CFR、CIF最為常用的原因:
n1 這三種貿易術語產生時間最早,最為人們所熟悉和習 慣使用;
n2 買方和賣方一般都不愿意承擔在對方國家內所發生的風險,而這三種貿易術語下買賣雙方的風險劃分點與關境界限基本一致;
n3 這三種貿易術語下買賣雙方不必到對方國家辦理貨物的交接,對買賣雙方比較有利。
n二、實際業務中,選用貿易術語時應掌握的原則:
n1 增收節支外匯運輸保險費
n2 適合所使用的運輸方式
n3 按實際需要,靈活掌握
n4 安全收匯(出口),安全收貨(進口)
n第六章 出口成本核算與傭金和折扣
n第一節 出口商品成本核算
n核算指標:
n 出口商品總成本(人民幣元)
n1 出口換匯成本 = u2014u2014u2014u2014u2014u2014u2014u2014u2014u2014u2014u2014u2014u2014
n FOB出口外匯凈收入(美圓)
n出口商品總成本(退稅后)= 出口商品購進價(含增值稅) 定額費用 u2013 出口退稅收入
n定額費用 = 出口商品購進價(含VAT)×費用定額率
n退稅收入 = 出口商品購進價(含VAT)÷(1 增值稅率)×退稅率
n2 出口盈虧額 = (FOB外匯凈收入×銀行外匯買入價)
nu2014 出口商品總成本(退稅后)
n出口盈虧額的另一種計算方法:
n出口盈虧額=(銀行買入價-換匯成本)× 外匯凈收入
n計算實例參見教材P. 121-122
n第二節 傭金和折扣
n一、傭金和折扣的含義和作用
n1 定義
n 傭金:賣方或買方付給中間商為其對貨物的銷售或購買提供中介服務的酬金。
n 折扣:賣方按照原價給買方以一定的減讓。
n2 作用
n 可調動中間商和買方推銷和經營我方出口貨物的積極性,增強出口貨物在國外市場的競爭力,從而擴大銷售。
n二、傭金和折扣的表示方法
n(一)傭金的表示方法
n1 用文字表示
n例如:US$ 335 per metric ton CIF New York including 2% commission
n2 在貿易術語后加C并注明百分比
n例如:US$335 per metric ton CIFC2% New York
n(二)折扣的表示方法
n一般用文字表示
n 例如:US $300 per metric ton FOB Shanghai less 2% discount
n說明:
n 1 在實踐中除非事先另有約定,如有關價格條款中對傭金或折扣未作表示,通常理解為不含傭金或不給折扣的價格(即凈價);
n 2 如凈價成交,可在價格條款中明確表明u201c凈價u201d字樣。
n 例如:US$300 per metric ton FOB Shanghai net
n三、傭金和折扣的計算方法
n(一)傭金的計算
n 1 按交易金額(發票金額)為基礎計算(最常用)
n 即按照合同項下的貿易術語價格,不扣除任何費用
n 2 以FOB或FCA價值為基礎計算(少數情況下采用)
n 3 傭金=含傭價×傭金率
n 凈價=含傭價- 傭金= 含傭價×(1-傭金率)
n(二)折扣的計算
n 折扣=發票金額×折扣率
n四、傭金和折扣的支付方法
n 1 傭金通常由我出口企業收到全部貨款后再支付給中間商或代理商。
n 2 折扣一般由買方在支付貨款時扣除。
n 3 具體的支付時間應該在合同中詳細列明。
n第七章 交貨時間和地點
n說明:
n 1 交貨時間:賣方按買賣合同規定將合同貨物交付給買方或者承運人的期限。
n 2 交貨時間是買賣合同的主要交易條件。
n 3 公約規定:
n (1)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一段時間內交付貨物;如合同未規定日期或一段交貨時間,則應在訂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
n (2)如賣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以前交貨,或者遲延交貨,買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和/或拒收貨物,也可宣告合同無效。
n 4 交貨地點:賣方按買賣合同規定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或承運人的地點。
n 5 我國《合同法》對交貨地點的規定 P129
n第一節 u201c交貨u201d和u201c裝運u201d的概念
n說明:
n1 在F組、C組貿易術語下,交貨的含義接近與裝運的含義,但也有一定區別。
n(賣方向買方實際交貨的標志為轉讓運輸單據。在這兩組貿易術語中,賣方轉讓運輸單據的時間要比貨物裝運的時間晚)
n2 在E組、D組貿易術語下,交貨與裝運完全是不等的概念。
n第二節 交貨時間
n1 在實際業務中,規定交貨時間的方法:
n(1)規定某月裝運例如: Shipment during March 2002
n(2)規定跨月裝運例如: Shipment during Feb./Mar. 2002
n(3)規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裝運
n例如: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May 2002
nShipment on or before July 15th 2002
n(4)規定在收到信用證后若干天內裝運
n例如: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n注意:在采用這種裝運期規定時,必須同時規定有關信用證開到的期限。
n說明:
n1 在實踐中,也有規定在某一特定日期裝運、具備某一條件后確定裝運期以及使用近期裝運術語等做法。但較少采用。
n2 在合同中,應盡量避免采用近期裝運的表示方式,如迅速裝運prompt shipment、立即裝運immediate shipment、盡快裝運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
n3 在出口業務中,除非確有必要,一般不能接受對方提出的在合同中既規定裝運時間又規定到達時間的做法。
n第三節 裝運港(地)和目的港(地)
n說明:
n在采用F組、C組貿易術語時,在合同交貨地點條款中
n往往既規定裝運港(地)又規定目的港(地)。
n思考:
n 1 在CFR、CIF、CPT、CIP術語下規定裝運港和目的港(地)的作用是什么?
n 2 有時,在買方自行安排運輸的貿易術語下(如EXW、FCA、FAS等)在合同中也規定裝運港和目的港(地),這又是為什么?
n一、裝運港或裝運地
n(一)出口業務中
n 1 使用FOB、CFR和CIF術語時,應選擇海輪能直接進入載運貨物的港口為裝運港。
n 2 在采用多式運輸的情況下,一般應以有多式運輸經營人收貨站的地方作為裝運地點。
n 3 如交易數量較大或貨物來源分散,集中在一個地點有困難的時候,則可爭取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地點裝運。
n(二)進口業務中
n必須考慮到我國的貿易政策以及我方接貨的可能性。
n(三)具體的規定方式
n1 只規定一個裝運港(地)例 Port of shipment:Shanghai
n2 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裝運港(地)例 Port of shipment: Qingdao and ShanghaiPort of shipment: Qingdao and Shanghai
n3 籠統規定例 Port of shipment:China ports
n說明:
n1 當采用第2、第3種規定方式時,如賣方負責安排運輸,則賣方可在范圍之內任選;
n2 如買方安排運輸,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時限或裝運時間前一段時間將最終選定的裝運港(地)的詳細信息通知買方。
n3 并非每個合同都必須明確規定裝運地(如CIF路貨交易cargo afloat)
n二、目的港或目的地
n規定目的港(地)的方法:
n1 只規定一個目的港(地)例 port of destination: New York
n2 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目的港(地)例 port of destination:London/Liverpool
n3 籠統規定例 port of destination:U.K. ports
n出口業務中,考慮是否能夠接受買方提出的目的港/地應考慮的方面:
n(一)貫徹我國有關的貿易政策
n(二)對目的港/地的規定,應力求明確具體(在特殊情況下,可選擇性地接受,但必須要考慮到港口條件及對方確定目的港的最后時限。
n(三)在我方負責運輸的情況下,如運往目的港無直達班輪或航次較少,合同中應規定允許轉運。(四)目的港必須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n(五)對內陸國家的交易,如選用CFR、CIF應選擇距離該目的地最近的,我方能夠安排船舶的港口為目的港。除非多式聯運承運人能夠接受全程運輸,一般不接受以內陸城市為目的地。
n(六)規定的目的港和目的地如在世界范圍內有重名,應明確國別與所處方位。
n(七)正確使用選擇港。
n
選擇港 n1 定義
n 即允許收貨人在預先提出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卸貨港中,在貨輪駛抵第一個備選港口前,按船公司規定的時間,將最后確定的卸貨港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方負責按通知的卸貨港卸貨。按一般航運慣例,如果貨方未在規定時間將選定的卸貨港通知船方,船方有權在任何一個備選港口卸貨。
n2 采用選擇港應注意的問題:
n(1)合同中規定的選擇港的數目一般不超過3個;
n(2)備選港口在同一條班輪航線上,而且是班輪公司的船只都能停靠的港口;
n(3)在核定價格和計算運費時,應按備選港口中最高的費率加上選港附加費計算。(4)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因選擇港而增加的運費、附加費均由買方負擔。
n3 選擇港實例:
n(1) CIF London/Hamburg/Rotterdam optional
n(2) CIF London,optional Hamburg/Rotterdam.Optional additionals forbuyeru2019s account
n第四節 分批裝運和轉運
n一、分批裝運
n1 定義:是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裝運。
n2 適用場合:在國際貿易中,有的交易因為數量較大,或是由于備貨、運輸條件、市場需要或資金的限制,有必要分期分批交貨的時候,可在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
n3 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的方法:
n(1)只規定允許分批裝運,未規定分批的具體時間、批次及數量。
n(2)既規定允許分批裝運,又規定分批的具體時間、批次及數量。
n4 說明:
n(1)在合同中如沒有規定允許分批裝運,不同國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解釋。所以應在同中明確規定。
n(2)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除非信用證明示不準分批裝運,賣方即有權分批裝運。
n(3)如果信用證中規定了每批裝運時間和數量,若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規定裝運,則本期及以后各期信用證均失效。
n(4)按慣例:運輸單據表面注明同一運輸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裝運,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裝運日期及/或不同的裝運港、接受監管地或發運地,將不視作分批裝運。
n二、轉運
n1 定義:從裝運港(地)至卸貨港或目的地的貨運過程中進行轉裝或重裝,包括從一運輸工具或船只移至另一同類運輸方式的運輸工具或船只,或由一種運輸方式轉為另一種運輸方式的行為。
n2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的禁止轉運,實際上僅是禁止海運港至港除集裝箱以外的貨物運輸的轉運。但該解釋僅適用于信用證業務的處理而不涉及買賣合同條款的解釋。
n3 進口商如果要禁止任何形式的轉運,在申請開證時也應明確列明禁止轉運的條款。
n第五節 買賣合同中的裝運條款
n1 說明
n 在F組、C組貿易術語下裝運條款應包括裝運時間、裝運港或裝運地、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及分批裝運和裝運等內容。
n2 實例:
n(1)Shipment during Oct./Nov./Dec.2002,with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
n(2)During Mar./Apr. in two shipment,transhipment isprohibited.
n(3)Shipment during May 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n The seller shall advise the buyer 3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of the time the goods will be ready for shipment.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
n案例分析:
n我國出口2000公噸大米至新加坡,國外開來信用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結果我們在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在煙臺、連云港各裝1000公噸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單也注明了不同的裝運地和不同的裝船日期。請問這是否違約?銀行能否議付?
n我國出口2000公噸大米至新加坡,國外開來信用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裝運時間為2002年1月/2月。結果我方分別于2月25日在煙臺、于3月2日在上海裝運1000公噸大米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單也注明了不同的裝運地和不同的裝船日期。請問這是否違約?銀行能否議付?
n第八章 運輸方式
n國際貿易中的運輸方式:
n(1)海洋運輸(采用最多)(2)鐵路運輸(3)航空運輸(4)公路、內河、郵政和管道運輸(5)集裝箱運輸(6)國際多式運輸和大陸橋運輸
n第一節 海洋運輸
n說明:
n(1)海洋運輸是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運輸方式
n(2)海洋運輸特點:運量大、運費低廉、不受道路和軌道限制
n一、海運船舶營運方式
n可分為:班輪運輸和租船運輸
n(一)班輪運輸 liner transport
n1 定義:也稱定期船運輸,是在一定航線上,在一定停靠港口,定期開航的船舶運輸。
n2 特點:u201c四定一負責u201d
n航線、停靠港口、船期、運費率固定
n承運人負責裝和卸
n3 采用班輪運輸的優點:
n 承運人一般能保證貨物運輸的質量;u201c四定一負責u201d方便了買賣雙方履行合同的基本義務;可承運各種貨物;方便分批裝運和轉運。
n(二)租船運輸
n1 定義:是指租船人向船東租賃船舶用于運輸貨物的業務。可租賃整船和租賃部分艙位。
n2 特點:和班輪運輸方式下的u201c四定一負責u201d相反,可由船東和租船人臨時議定。
n3 租船方式的主要種類:
nA 定程租船 (程租船或航次租船)
n定義:依照租船合同的規定,船舶出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艙位,裝運約定的貨物,從一港運至另一港,由租船人支付約定的運費。
nB 定期租船(期租船)
n定義:依照租船合同的規定,船舶出租人向租船人提供約定的由出租人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配備船員的船舶,由租船人在約定的期間內并支付租金。(一般定期租船)船舶出租人向租船人提供不配備船員的船舶,在約定的期間內由租船人占有、使用和營運,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光船租船)
n說明:
n1 航次期租(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TCT)是近年新發展的租船方式。是以完成一個航次運輸為目的,按完成航次所花的時間,按約定的租金率計算租金的一種租船方式。
n2 外貿企業使用較多的租船方式:定程租船。主要運輸批量較大的大宗初級產品。
n3 思考:承運人向船東租船,使用較多的租船方式是什么?
n二、海上貨物運輸費用
n(一)班輪運輸費用
n1 班輪運費是按照班輪公司制定的班輪運價表的規定計算的。
n確定基本費率的兩種運價表
nA 單項費率運價表
nB 等級費率表
n2 班輪運費=基本運費 附加費用
n3 基本運費的計算標準:
n(1)按貨物的毛重(重量噸,
W)
n(2)按貨物的體積(尺碼噸,
M)
n(3)按貨物的FOB總值(
A.V.)
n(4)按貨物重量或尺碼從高計收(
W/M)
n(5)按貨物的重量、尺碼或價值三者從高計收 (
W/M plus A.V.)
n(6)按貨物重量或者尺碼選擇其高者,再加上從價運費計收(
W/M plus A.V.)
n(7)按每件貨物作為一個計費單位收費
n(8)臨時議定運價
n4 班輪附加費
n(1)計收方式:一般以基本運費的一定百分率計收,也有以運費噸計收。
n(2)常見的班輪附加費:
n燃油附加費
n超重附加費
n超長附加費
n港口附加費等
n5 班輪運費的計算方法
n(1)臨時議定(基本運費采用臨時議定方式時)
n(2)采用單項費率運價表時:按表列費率計算基本費率
n(3)采用等級費率表時:
n基本步驟:
nA 先根據貨物的英文名稱從貨物分級表中查出貨物的計費等級和計算標準;
nB 再從航線費率表中查出有關貨物的基本費率;
nC 然后加上各項須支付的附加費率,總和即為有關貨物的單位運費
nD 最后乘以計費重量噸或尺碼噸(實例參見教材P151)
n(4)從價運費:FOB貨值乘以規定的百分率
n(二)程租船運輸費用
n程租船費用主要包括程租船運費和裝卸費。另外還有速遣費、滯期費等。
n1 程租船運費
n定義:指貨物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海上基本運費。
n計算方法: (1)按運費率(2)整船包價
n2 裝卸費
n規定裝卸費由租船人還是船東承擔的方法:
n(1)船方負擔裝卸費用
n(2)船方管裝不管卸(F.O.)
n(3)船方管卸不管裝(F.I.)
n(4)船方不管裝和卸(F.I.O.)
n必要時應規定(F.I.O.S.T.)
n3 裝卸時間、滯期費和速遣費
n(1)裝卸時間(裝卸期限):
n定義:指租船人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完成裝卸作業,它是程租船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
n計算方法:A 按日或連續日或時
n B 按工作日(通常訂明節假日除外)
n C 按晴天工作日
n D 連續24小時晴天工作日
n(2)滯期費(demurrage):
n定義:在規定的裝卸期間內,如果租船人未能完成裝卸作業,為了彌補船方的損失,對超過的時間租船人應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罰款。
n(3)速遣費(despatch money):
n定義:如果租船人在規定的裝卸期限內,提前完成裝卸作業,則所節省的時間船方要向租船人支付一定的獎金。(相同的時間下,速遣費一般為滯期費的一半)
n說明:
n1 裝卸時間、滯期費和速遣費的一定是在程租船的運輸方式下才采用的。在班輪運輸方式下,不需要這三方面的規定。
n2 負責運輸的進出口商與船方訂立租船合同時,必須注意租船合同與進出口合同有關裝運時間的一致性。(實例參見教材P154)
n(三)期租船租金
n定義:在期租船的情況下,租船人為了使用船舶而付給船舶所有人的代價。
n三、海上貨運單據
n(一)海運提單(最主要的海上貨物運輸單據)
n定義: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
n1 海運提單的性質與作用
n(1)它是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要求所簽發的貨物收據,表明承運人已按提單所列內容收到貨物。
n(2)它是一種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n(3)它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訂立的運輸契約的證明。
n2 海運提單的種類(本項內容相當重要,參見教材P155-160)
n3 海運提單的內容:(提單式樣參見教材附件5)
n國際上規定提單背面條款的公約:
n(1)《海牙規則》(最為重要)
n(2)《維斯比規則》
n(3)《漢堡規則》
n(二)海上貨運單
n定義:是證明海上貨運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將貨物交付給單證所載明的收貨人的一種不可流通的單證。(也稱不可轉讓海運單)
n說明:
n1 海運單不是物權憑證,并不可轉讓,與海運提單有根本區別。
n2 收貨人不憑海運單提貨,承運人也不憑海運單而憑海運單載明的收貨人的名稱或收貨憑條交付貨物,只要該憑條能證明該持憑條人為運單上指明的收貨人即可。
n3 不可轉讓海運單更能適應國際貿易中EDI技術的運用。
n第二節 鐵路運輸
n我國外貿鐵路運輸的兩個組成部分:
n一、對香港的鐵路貨物運輸
n全過程由內地段鐵路運輸和港段鐵路運輸兩段組成。
n二、國際鐵路貨物聯運
n1 定義: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國家鐵路當局聯合起來完成一票貨物的鐵路運送。
n2 有關國際鐵路聯運的國際條約:
n(1)國際貨約(參與國為歐洲主要國家)
n(2)國際貨協(我國為國際貨協的成員國之一)
n3 國際鐵路聯運的范圍:
nA 參加國際貨協國家之間的貨物運送;
nB 向未參加國際貨協鐵路間的貨物運輸;
nC 通過參加國際貨協國的港口向其他國家運送貨物。
n n第三節 航空運輸
n航空運輸的優點:具有交貨迅速,節省包裝,減少保險和儲存費用,保證運輸質量且不受地面條件限制等優點。適合于易腐商品、鮮活商品和季節性強的商品運輸。
n一、國際空運貨物的運輸方式
n(一)班機運輸
n(二)包機運輸
n(三)集中托運方式
n(四)航空急件傳送方式(最快捷的運輸方式,也稱桌到桌運輸)
n二、航空運輸的承運人
n(一)航空運輸公司(實際承運人)
n(二)航空貨運代理公司(貨主和/或航空公司的代理)
n第四節 公路、內河、郵政和管道運輸
n一、公路運輸
n特點:
n1 機動靈活,簡捷方便,是港口、車站等集散貨物的重要手段。
n2 門到門運輸方式下必不可少的運輸手段。
n3 為我國邊疆地區與鄰國以及港澳地區貿易運輸的主要方式。
n二、內河運輸特點:
n1 是連接內陸地區與沿海港口的主要運輸方式之一。
n2 是我國與鄰國通過國際河流的主要運輸方式之一。
n第五節 集裝箱運輸
n集裝箱運輸的定義:是以集裝箱作為運輸單位進行貨物運輸的一種現代化運輸方式。集裝箱運輸可適用于海洋運輸、鐵路運輸、公路運輸、航空運輸等。
n一、集裝箱的含義及種類
n1 集裝箱應具備的條件:
n(1)能長期反復使用;
n(2)途中轉運,不動容器內的貨物,可直接換裝;
n(3)能快速裝卸,并能從一種運輸工具上直接和方便地換裝到另一種運輸工具上;
n(4)便于貨物的裝滿和卸空;
n(5)每個容器具有一立方米或以上的容積。
n2 國際航運上常用的集裝箱類型:
n1A型 8 '×8 ' ×40 '
n1AA型 8.6 '×8 ' ×40 '
n1C型 8 u2018×8 u2019 ×20 '
n二、集裝箱運輸的優點:
n1 提高了貨運速度,加快了運輸工具、貨物及資金的周轉;
n2 減少了運輸過程中的貨差、貨損,提高貨運質量;
n3 節省貨物包裝費用,減少貨物運雜費支出;
n4 簡化貨運手續,便利貨物運輸。
n三、集裝箱運輸貨物的交接
n1 集裝箱運輸的兩種方式:
nA 整箱貨(FCL)
nB 拼箱貨(LCL)
n2 集裝箱貨物的交接方式:
nA 堆場到堆場(CY TO CY)
nB 貨運站到貨運站(CFS TO CFS)
nC 門到門(door to door)
n四、集裝箱運輸的主要單證
n場站收據(D/R)
n集裝箱裝箱單(CLP)
n集裝箱聯運提單(CTB/L)
n多式運輸單據(MTD)
n五、集裝箱運輸費用
n內陸運輸費
n拼箱服務費
n堆場服務費
n集裝箱及其他設備使用費
n集裝箱海運運費
n集裝箱海運運費的計算方法:
n(1)以每運費噸作為計費單位
n(2)以每個集裝箱作為計費單位(包箱費率)集裝箱包箱費率的三種規定方法:
n1 FAK 包箱費率(不分貨物種類,按箱收取的費率)
n2 FCS 包箱費率(按不同貨物等級制定的包箱費率)
n3 FCB 包箱費率(按不同貨物等級以及計算標準制定的費率)
n(參見教材P174-175)
n第六節 國際多式運輸和大陸橋運輸
n一、國際多式運輸
n1 定義:按照多式運輸合同,以至少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由多式運輸經營人將貨物從一國境內接管貨物的地點運至另一國境內指定交付貨物地點的一種運輸方式。
n2 多式運輸經營人(1)可以是實際承運人,辦理全程或部分運輸業務;
n(2) 也可以是無船承運人,將全程運輸交由各段實際承運人來履行。
n3 多式運輸單據:是指證明多式運輸合同以及證明多式運輸經營人接管(MTD) 貨物并負責按照合同條款交付貨物的單據。
n4 國際多式運輸的優點:簡化手續,加快貨物運輸速度,方便運費計算、縮短發貨人收款時間,提高貨運質量等。
n二、大陸橋運輸
n1 定義:是指以集裝箱為媒介,大陸上的鐵路或公路運輸系統為中間橋梁,把大陸兩端的海洋運輸連接起來,構成海/陸/海的連貫運輸。
n2 優點 :通過大陸橋運輸,縮短運輸距離和運輸時間,降低營運成本。
n3 大陸橋實例:
n(1)世界上第一個出現的大陸橋:美國大陸橋
n(2)西伯利亞大陸橋(第一條歐亞大陸橋)
n(3)新歐亞大陸橋(第二條歐亞大陸橋)
n(東起江蘇連云港,西至荷蘭鹿特丹,請點擊上面的鏈接觀看實圖。)
n第九章 貨物運輸保險
n貨物運輸保險的定義: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貨物裝運以前,估計一定的投保金額(即保險金額)向保險人(承保人),即保險公司投保貨物運輸險。被保險人按投保金額、投保險別及保險費率,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并取得保險單據。被保險貨物若在運輸過程中遭受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則保險人負責對保險險別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保險金額及損失程度賠償保險單據的持有人。
n第一節 保險的基本原則
n一、保險利益原則
n1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n2 國際貨運保險中保險利益原則的含義: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
n二、最大誠信原則
n1 含義: 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定保險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內,必須保持最大限度的誠意,雙方都應恪守信用,互不欺騙隱瞞,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n2 對被保險人的要求:
n(1)重要事實的申報
n(2)保證
n三、補償原則
n1 含義: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義務。但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單上的保險金額或者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保險人的賠償不應使被保險人因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利益。
n2 具體表現:
n(1)賠償金額既不能超過保險金額,也不能超過實際損失。
n(2)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n(3)被保險人不能通過保險賠償而得到額外利益。
n四、近因原則
n1 含義:是指保險人只對承保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負賠償責任,而對保險責任范圍外的風險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n2 說明:
n如果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這些原因既有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也有保險責任范圍外的,則應根據情況區別對待。
n(1)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保險責任范圍外的損失:如果后面損失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導致的,保險公司應負責賠償。
n(2)保險責任范圍外的損失 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n如果后面損失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導致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n第二節 貨物運輸保險保障的范圍
n說明:在各種運輸貨物保險中,起源最早,歷史最久的是海上運輸貨物保險。
n一、風險
n(一)海上風險
n分類:A 自然災害 B 意外事故
n(二)外來風險
n分類:A 一般外來風險 B 特殊外來風險
n二、損失和費用
n(一)海上損失和費用(定義詳見教材P188-191)
n1 全部損失
n分類:A 實際全損 B 推定全損
n2 部分損失
n分類:A 共同海損 B 單獨海損
n3 費用
n分類:A 施救費用 B 救助費用
n(二)外來風險的損失
n分類:A 一般外來風險的損失 B 特殊外來風險的損失
n第三節 我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險別與條款
n說明:
n1 我國的貨物運輸保險險別,按照能否單獨投保,可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兩類。
n2 基本險可以單獨投保,而附加險不能獨立投保,只有在投保某一種基本險的基礎上才能加保附加險。
n一、我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基本險別與條款
n(一)平安險
n責任范圍:
n1 自然災害造成的全損或推定全損;
n2 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n3 意外事故(前后) 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
n4 裝卸或轉運時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n5 被保險人的施救費用;
n6 在避難港卸貨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卸貨港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n7 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n8 根據u201c船舶互撞責任u201d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n(二)水漬險
n責任范圍:
n水漬險 = 平安險 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
n(三)一切險
n責任范圍:
n一切險 = 水漬險 一般外來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n說明:
n1 責任范圍的大小順序:一切險 水漬險 平安險
n2 投保人可根據貨物的特點、運輸路線等情況選擇投保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三種險別中的任一種。
n3 保險公司規定的除外責任:
n(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造成的損失;
n(2)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n(3)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n(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n(5)屬于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n4 保險責任起訖期限:
n倉至倉條款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n5 基本險的索賠時效:自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起算,最多不超過兩年。
n二、附加險
n(一)一般附加險(具體險別詳見教材P194-195)
n(二)特殊附加險
n1 戰爭險
n2 罷工險
n3 黃曲霉素險
n4 交貨不到險
n5 艙面險
n6 進口關稅險
n7 拒收險
n8 貨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龍)或澳門存艙火險責任擴展條款。(FREC)
n三、海洋運輸貨物專門保險險別與條款
n(一)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
n險別分類: A 冷藏險 B 冷藏一切險
n(二)海洋運輸散裝桐油保險
n第四篇 貨款的結算
n說明:
n1 貨款的支付方式(結算方式、收付方式)是買賣合同的主要交易條件。
n2 國際貿易中使用的結算工具主要是貨幣與票據。
n3 國際貿易中的結算貨幣與計價貨幣有三種情況:出口國貨幣、進口國貨幣和第三國貨幣。
n第十章 票據
n1 票據的定義
n 是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證券,是由出票人簽名于票據上,約定由自己或另一人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的可流通轉讓的證券。
n2 票據的4個特性(掌握具體含義):
n(1)流通性 (2)無因性 (3)文義性 (4)要式性
n3 票據的種類
n(1)匯票(國際貨款結算中最常用的票據)
n(2)本票
n(3)支票
n4 說明
n(1)在國際貨款結算中,基本上都采用票據作為結算工具,現金結算僅占極小比重。
n(2)我國《票據法》施行的時間:1996年1月1日
n第一節 匯票
n一、匯票(bill of exchange,簡稱draft 或bill)的定義
n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n二、匯票的必備內容
n1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n(1)表明匯票的字樣
n(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n(3)確定的金額
n(4)付款人名稱
n(5)收款人名稱
n(6)出票日期
n(7)出票人簽章
n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上述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n2 實際業務中,匯票上還需列明付款日期、付款地點和出票地點等內容。如果沒有記載相關內容的處理方式:
n(1)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
n(2)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n(3)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n三、匯票的種類(重要)
n一、按照出票人的不同
n1 銀行匯票
n 在國際結算中,銀行匯票簽發后,一般交匯款人,由匯款人寄交國外收款人向指定的銀行取款。出票行簽發匯票后,必須將付款通知書寄給國外付款行,以便付款行在收款人持票取款時進行核對。一般為光票,不隨付貨運單據。
n2 商業匯票
n 出票人是工商企業或個人,付款人可以是工商企業、個人或銀行。在國際貿易中,通常由出口人開立,向國外進口人或銀行收取貨款時使用。商業匯票大都附有貨運單據。
n(二)按照付款時間的不同
n1 即期匯票在匯票付款日期欄中采用見票即付(at sight)的匯票
n2 遠期匯票規定于將來一個可以確定日期付款的匯票。
n
遠期匯票付款日期的4種記載方法: n(1)規定某一個特定日期
n(2)付款人見票后若干天(at ×× days after sight)
n(3)出票后若干天(at ×× days after date of draft)
n(4)運輸單據日后若干天(at ×× days after B/L date)
n(三)按照承兌人的不同
n1 商業承兌匯票是由工商企業或個人承兌的遠期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是建立在商業信用的基礎之上,其出票人也是工商企業或個人,如出口企業。
n2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銀行承兌的遠期商業匯票。通常由出口人簽發,銀行對匯票承兌后即成為該匯票的主債務人,而出票人則成為從債務人。銀行承兌匯票是建立在銀行信用的基礎之上,便于在金融市場上進行流通。
n(注意:銀行承兌匯票是一種商業匯票)
n(四)按照是否附有貨運單據
n1 光票(凈票、白票)是指不附帶貨運單據的匯票。出票人可以是工商企業、個人或銀行。付款人也可以是工商企業、個人或銀行。
n2 跟單匯票是指附有運輸單據的匯票。跟單匯票的付款以附交貨運單據為條件,匯票的付款人要取得貨運單據提取貨物,必須付清貨款或提供一定的擔保。在國際貿易中,大多采用跟單匯票。
n四、匯票的使用
n匯票的使用程序:
n(1)即期匯票:出票、提示、付款。(背書、拒付與追索)
n(2)遠期匯票:出票、提示、承兌、付款。(背書、拒付與追索)
n(一)出票( to draw)
n1 定義: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n2 匯票的3種抬頭(記載收款人名稱的方式):
n(1)限制性抬頭(pay---Co. only)
n(2)指示式抬頭(pay --- Co. or order)
n(3)持票人或來人抬頭 (pay bearer)我國票據法不允許采用這種。
n3 說明:
n(1)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必然會被承兌和/或付款的責任。
n(2)國際貿易中的商業匯票通常需簽發一式二份,但只對其中的一份承兌或付款。
n(二)提示(presentation)
n1 定義:收款人或持票人將匯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兌的行為。付款人看到匯票,即為見票。
n2 提示的種類
n(1)提示承兌:遠期匯票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
n(2)提示付款:匯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或遠期匯票的承兌人)出示匯票要求付款人(或承兌人)付款的行為。
n3 遠期匯票的承兌和即期匯票的提示付款均應在法定期限內進行。
n(三)承兌(acceptance)
n1 定義: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n2 承兌的時間: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n3 承兌的履行手續:由付款人在匯票正面寫上承兌字樣,注明承兌的日期,并由付款人簽名,交還持票人。
n4 承兌的法律效果:匯票一經承兌,付款人就成為匯票的承兌人,并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而出票人便成為匯票的從債務人(或稱次債務人)。
n(四)付款(payment)
n1 定義: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匯票金額的行為稱為付款。
n2 付款的時間:
n(1)即期匯票在付款人見票時立即支付;
n(2)遠期匯票于到期日在持票人作提示付款時由付款人付款。
n3 付款的履行手續:
n持票人獲得付款時,應當在匯票上簽收,并將匯票交給付款人作為收據存查。
n4 付款的法律效果:
n匯票一經付款,匯票上的一切債權債務即告結束。
n(五)背書(endorsement)
n1 定義:是一種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票據行為,是票據轉讓的一種重要的方式。
n2 票據轉讓與民法上一般債權轉讓的區別:
n一般債權轉讓必須事先通知債務人,并以此作為生效的條件或對抗第三人的要件。但票據的轉讓則不必通知債務人。
n3 我國票據法對票據轉讓的規定:持票人轉讓匯票應當背書并交付匯票。
n4 背書的履行手續:背書通常由持票人在匯票的背面或粘單上簽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再加上受讓人(被背書人)的名稱,并把匯票交給受讓人。其目的是將權利轉讓給受讓人或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受讓人行使。
n5 背書的方式:
n(1)限制性背書即不可轉讓背書,是指背書人對支付給被背書人的指示帶有限制性的詞語。只能由指定的被背書人憑票取款,而不能再行轉讓或流通。
n(2)空白背書(不記名背書)是指背書人只在票據背面簽名,不指定被背書人,即不寫明受讓人。只憑交付就可轉讓。根據我國票據法,票據不能采用空白背書。(3)特別背書(記名背書)是指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簽名外,還寫明被背書人名稱或其指定人。被背書人可將票據經過背書再次轉讓。
n6 特別背書方式下的法律效果:(1)受讓人(被背書人)可以再經過背書繼續進行轉讓。
n(2)對受讓人來說,在他以前的所有背書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對于出票人和出讓人來說,在他交付或讓與以后的所有受讓人都是他的后手。
n(3)前手對后手負有保證匯票必然會被承兌或付款的擔保責任。
n(4)受讓人在受讓匯票時,要按照匯票的票面金額扣除從轉讓日起到匯票付款日止的利息后將票款付給出讓人,這種行為稱為貼現。
n(六)拒付與追索
n1 拒付的種類
n(1)拒絕承兌:付款人對于遠期匯票拒絕承兌或對即期匯票拒絕付款,并不使他對持票人負有法律責任。但遠期匯票一經承兌,承兌人必須承擔到期付款的法律責任。
n(2)拒絕付款
n2 拒付的表現形式 :
n(1)付款人正式表示不付款或不承兌;
n(2)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停止業務活動等情況,造成事實上不可能付款。
n3 追索
n(1)可被追索的對象:持票人可向承兌人、所有的前手(包括所有的背書人與出票人)行使追索權。
n(2)追索時應遞交的證明:持票人進行追索時,應將拒付事實書面通知其前手,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的證明或退票理由書。
n(3)說明:在實際業務中,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一個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可向其他匯票債務人進行追索。
n第二節 本票和支票
n一、本票
n(一)本票的定義: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n(二)本票的必備內容
n1 表明本票的字樣
n2 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n3 確定的金額
n4 收款人名稱
n5 出票日期
n6 出票人簽章
n(三)本票的種類
n1 一般本票(商業本票):出票人是工商企業或個人
n2 銀行本票:出票人是銀行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 我國只允許開立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不超過2個月的銀行本票。
n(四)本票與匯票的區別(內容重要,見教材P238)
n1 當事人
n2 份數
n3 承兌
n4 責任
n二、支票
n(一)支票的定義
n 是出票人簽發,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n(二)支票的必備內容
n1 表示支票的字樣;
n2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n3 確定的金額;
n4 付款人名稱;
n5 出票日期;
n6 出票人簽章。
n(三)支票的種類
n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支票可分為:
n1 普通支票(既可提現,又可轉帳)
n2 現金支票(只能提現,不能轉帳)
n3 轉帳支票(只能轉帳,不可提現)
n說明:
n1 支票都是即期的。如果支票上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n2 劃線支票只可轉帳,不可提現。
n3 支票可由付款銀行加保付字樣并簽字而成為保付支票。付款銀行保付后就必須付款。支票經保付后身價提高,有利于流通。
n(四)支票與匯票、本票的區別(重要,見教材P241)
n1 當事人
n2 證券的性質
n3 到期日
n4 承兌
n5 出票人與付款人的關系
n第十一章 匯付和托收
n第一節 匯 付
n一、匯付方式的當事人
n1 匯款人 remitter (進口人或債務人 )
n2 匯出行 remitting bank (進口地銀行 )
n3 匯入行 receiving bank (出口地銀行 )
n4 收款人 payee (出口人 )
n二、匯付方式的種類及其業務程序
n(一)電匯( telegraphic transfer, T/T )
n1 定義:是由匯款人委托匯出行用電報、電傳、環球銀行間金融(SWIFT)等電訊手段發出付款委托通知書給收款人所在地的匯入行,委托它將款項解付給指定的收款人。
n2 優缺點
n優點:交款迅速
n缺點:費用較高
n(二)信匯(mail transfer,M/T)
n1 定義:匯出行不是使用電訊,而是使用信匯委托書或支付通知書,通過郵政航空信件方式寄發給匯入行。匯入行核對簽字或印鑒后,經審核無誤后付款給收款人。
n2 優缺點
n優點:費用低廉
n缺點:收款人收到的時間比較晚。
n(三)票匯(demand draft,D/D)
n1 定義: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開立以其代理行或其他往來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即期匯票,列明收款人名稱、金額等,交由匯款人自行寄交給收款人,憑票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種匯付方式。
n2 優缺點
n優點:費用最低
n缺點:收款速度最慢
n3 說明
nT/T,M/T,D/D均為順匯(結算工具傳送方向與資金流動方向相同)
n三、匯付的性質及其在進出口貿易中的使用
n1 匯付的性質:商業信用性質。提供信用的一方所承擔的風險很大。
n2 匯付的使用場合:
n(1)對本企業的聯號或分支機構和個別的極可靠用戶用于賒帳交易O/A(預付貨款、交貨后付款COD、隨訂單付現CWO);
n(2)用于訂金、貨款尾數,以及傭金、費用等的支付;
n(3)大宗交易使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時的貨款支付。
n3 買賣合同對匯付方式的相關規定:
n應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使用何種具體方式(T/T、M/T、D/D)和貨款匯到的期限。
n4 出口業務中采用匯付方式的注意點:
n 采用票匯預付貨款的交易,為保證收匯安全,除確實可靠的銀行匯票、本票并經我國銀行審查認可同意收受的以外,均應先將收到的票據交我當地銀行,并委托其通過國外的代理行向付款行收取貨款,在接到收妥通知后,方可對外發運貨物。
n5 進口業務中為了減少風險可采用的辦法u2014u2014憑單付匯
n含義:是進口人先通過當地銀行(匯出行)將貨款以信匯或電匯方式匯給出口地銀行(匯入行),指示匯入行憑出口人提供的某些指定的單據和裝運憑證付款給出口人。
n第二節 托收
n一、托收的定義
n1 定義: 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銀行辦理金融單據和/或商業單據以便取得承兌或付款,或憑承兌或付款交出商業單據,或憑其他條件交出單據。
n2 分類:
n(1)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單據不附帶商業單據的托收,即僅把金融單據委托銀行代為收款。
n(2)跟單托收:金融單據附帶商業單據或不用金融單據的商業單據的托收。(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托收方式。
n二、托收方式的當事人
n(一)基本當事人
n1 委托人:賣方
n2 托收行:出口地銀行
n3 代收行:進口地銀行
n4 付款人:買方
n(二)可能當事人
n1 提示行(如付款人與代收行不在同一個城市或因無往來關系處理不便時)
n2 需要時的代理u2014u2014委托人的代表是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為照料貨物存倉、轉售、運回或改變交單條件等事宜的代理人。
n三、跟單托收的種類
n(一)付款交單 D/P (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n1 定義:是賣方的交單以買方的付款為條件,即出口人將匯票連同貨運單據交給銀行托收時,指示銀行只有在進口人付清貨款時才能交出貨運單據。如果進口人拒付,就不能從銀行取得貨運單據,也無法提取貨運單據項下的貨物。
n2 分類: (定義見教材P252)
n(1)即期付款交單
n(2)遠期付款交單
n(二)承兌交單 D/A (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指出口人的交單以進口人的承兌為條件。進口人承兌匯票后,即可向銀行取得全部貨運單據,待匯票到期日才付款。承兌交單只適用于遠期匯票的托收。
n四、跟單托收的一般業務程序
n說明:
n1 托收方式是逆匯法。
n2 3種托收方式的具體業務程序見教材P252-255
n即期付款交單一般業務程序:
n承兌交單收付程序:
n五、跟單托收方式下的資金融通
n(一)托收出口押匯u2014u2014托收行對出口商的融資方式
n具體做法:出口人在按照出口合同規定發運貨物后,開出以進口人為付款人的匯票,并將匯票及所附全套單據交托收銀行委托收取貨款時,由托收銀行買入跟單匯票及其所附單據,按照匯票金額扣除從付款日(買入匯票日)至預計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及手續費,將款項先行付給出口人。
n優缺點:
n1 可以使出口人在貨物裝運取得貨運單據后,立即得到銀行的資金融通,有利于出口人加速資金周轉和擴大業務量。
n2 托收銀行僅憑出口人開立的匯票和提交的貨運單據發放貸款,風險較大。
n(二)憑信托收據借單u2014u2014代收行對進口商的融資方式
n具體做法:進口人在承兌匯票后出具信托收據(T/R),憑以向代收銀行借取貨運單據,并提取貨物。信托收據是進口人借單時提供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文件,用于表示出據人愿意以代收銀行的受托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出售,同時承認貨物的所有權仍屬銀行。貨物出售以后所得的貨款在匯票到期日償還代收銀行,收回信托收據。
n適用場合:在D/P方式下,進口人為了不占用資金或減少占用資金的時間,或者為了抓住有利行市,不失時機地轉售貨物,而提前付款贖單又有困難,希望能夠在匯票到期前、或在付款以前先行提貨,就可以要求代收銀行允許其借出單據。
n性質:是代收銀行自己向進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與出口人和托收銀行無關。如果代收銀行借出貨運單據后,發生匯票到期不能收到貨款,代收銀行應對出口人和托收銀行負全部責任。
n付款交單憑信托收據借單(D/P ? T/R):
n具體做法:出口人在辦理托收申請時指示銀行允許進口人在承兌匯票后可以憑信托收據先行借單提貨,日后進口人如到期不能付款時,則與銀行無關,一切風險由出口人自己承擔。
n性質:是由出口人主動通過托收銀行授權允許進口人憑T/R 借單提貨。
nD/P ? T/R 與 D/A 的異同:
n相同點:進口人承兌匯票后即可取得貨運單據提取貨物
n不同點:在D/P ? T/R 方式下,由于代收銀行握有進口人出具給代收銀行的信托收據,在事先得到代收銀行同意的條件下,出口人可以委托代收銀行作為當事人一方,向進口人追償,或向法院起訴。
n在D/A方式下,如進口人不付款,則只能由出口人自己向進口人追償。
n六、托收統一規則
n由國際商會制定;最新版本:URC522(1996)
n托收統一規則詳見教材P258-259。
n七、托收方式的性質和作用
n性質:銀行在托收業務中,只提供服務,不提供信用。銀行只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行事,既無保證付款人必然付款的責任;也無檢查審核貨運單據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買賣合同的義務;當發生進口人拒絕付款贖單的情況后,除非事先取得托收銀行指令并同意,代收銀行也無代為提貨、辦理進口手續和存倉保管的義務。所以,托收方式和匯付方式一樣,屬商業信用,對出口人風險較大。
n作用:托收方式,對進口商極為有利。進口商不需要預墊資金,或僅需墊付較短時間的資金。如果采用D/A,進口人還有進一步運用出口人資金的機會,或者僅憑本身的信用進行交易而無需購貨資金。能起到調動進口人的經營積極性,提高交易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從而使出口人達到擴大銷售的目的。
n八、在出口貿易中使用托收方式時應予掌握的問題
n1 認真調查和考察進口人的背景情況,掌握有關商品的市場信息,并在此基礎上妥善制定授信額度、控制成交金額與交貨進度;
n2 國外代收行一般不能由進口人指定,如確有必要,應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n3 在出口業務中使用托收方式的交易,原則上由我方辦理保險。如必須由買方辦理保險的交易,我方可另行加保u201c賣方利益險(定義詳見教材P262)u201d;
n4 采用遠期付款交單方式要慎重;
n5 對貿易管制和外匯管制較嚴的國家,在使用托收方式時要特別慎重;
n6 填寫運輸單據時一般應做空白抬頭并加背書,如需做代收行抬頭時,應先與銀行聯系并經認可后辦理。被通知人一欄,必須詳細列明進口人的名稱與地址;
n7 嚴格按照出口合同規定裝運貨物、制作單據,以防止被買方找到借口拒付貨款。說明:在我國進口業務中使用托收方式時,在進口合同中不應作出委托人所在國以外的銀行費用由付款人負擔的規定(各有關銀行受托接辦的業務費用,應由委托人負擔)
n第三節 國際保理與出口信用保險
n一、國際保理(國際保付代理)factoring
n1 定義:也稱出口保理或承購應收帳款業務。它是國際貿易中在以托收、賒帳等方式結算貨款的情況下,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項包括對買方資信調查、百分之百的風險擔保、催收應收帳款、財務管理以及融通資金等的綜合性財務服務。
n2 保理的基本業務程序
n(1)需要擔保收款的出口人在與外國進口人訂立買賣合同前,必須先與出口地保理商聯系,將準備達成的買賣合同內容和進口人的名稱地址告知保理商,在得到其認可并與其簽訂保理協議后,方可在協議規定的額度內與進口人正式訂立買賣合同。(2)買賣合同訂立以后,出口人就可按照買賣合同規定發運貨物,并向出口保理商提交發票、匯票、提單等有關單據,再由出口保理商通過在進口地的保理商向進口人收款。
n(3)進口地保理商則應隨時通過出口地保理商向出口人報告收款情況,并將收到的貨款及時撥交出口人。
n(4)如進口人不能按時付款或拒付,保理商應負責追償,并負責按協議約定的時間向出口人無追索權地支付
n3 作用
n由于保理內容廣泛,包括對進口商的資信調查和擔保,應收帳款的催收和追償,財務管理和資金融通。采用保理對出口人來說作用明顯,不僅有助于識別客戶資信,可以放手成交,增加貿易機會,而且還有利于加速資金周轉。而最主要的好處是收款沒有風險,只要出口人認真履行合同,就沒有后顧之憂。
n4 保理商向出口人支付貨款的時間:
n(1)如出口人只要求保收業務,通常是保理商按經推算的平均收款天數確定付款給出口人的日期,出口人按期向保理商取得全部有保證的款項。
n(2)如果出口人要求保理商在提供保收服務外,還提供資金融通,保理商可在出口人提交單據時給出口人預支,預支金額一般為全部貨款的80%u201490%,個別的可全額預支。
n5 出口人采用保理時應注意的問題:
n采用保理方式的出口企業,必須注意嚴格按照合同規定交付貨物,提交單據,如有因與合同不符情況而發生被進口人遲延或拒付貨款時,保理商將不予擔保。保理商只承擔協議規定的信用額度的風險,超額度發貨的部分也不予擔保。
n二、出口信用保險
n定義:是保障因國外進口人的風險和/或政治風險而給出口人所造成的收不到貨款的損失。
n(一)出口信用保險的特性
n1 保證性
n2 專門性
n3 政策性
n我國現階段的出口信用保險承保的范圍主要向機電產品、成套設備等技術含量較高的產品傾斜。
n(二)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障范圍
n1 只承保全部或大部分是本國制造或生產的出口產品。
n2 出口信用保險主要承保以商業信用方式出口的產品。
n3 承保的風險,一般包括商業信用風險和政治風險兩部分。
n(三)出口信用保險的種類
n1 短期保險:適用于持續性出口的消費性貨物,信用期限在180天以內。
n2 中長期保險:適用于資本性貨物,如成套設備、船舶、飛機等的出口以及工程承包、技術服務項目的合同,信用期限超過180天至2年、5年、8年等。
n(四)承保出口信用保險的基本要求
n1 出口企業在投保時,需填寫真實反映出口情況的投保申請書,保險機構根據情況制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n2 短期信用保險一般實行全部投保的原則。
n3 嚴格控制買方信用額度。
n4 對不同原因造成的損失,保單均規定一個不同的核定損失的期限。
n5 出口企業自己應承擔一定比例的損失。
n(五)我國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n1 保險公司的責任范圍:對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內,在按出口合同規定的條件將貨物交付承運人后,由于商業信用風險或政治風險而引起的損失,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
n2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單適用范圍:主要包括被保險人以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或賒帳(O/A)等一切商業信用為付款條件,產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國制造,信用期限不超過180天的出口合同等。
n3 責任限額的規定我國保險機構對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單規定了責任限額。被保險人應就保險單適用范圍內的每一買方的信用限額向保險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的信用限額可以循環使用。這一信用限額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向這一買方出口貨物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
n第十二章 信用證
n
第一節 信用證的含義 n n信用證: letter of credit , L/C
n1 L/C的基本定義:是指開證銀行應申請人的要求,向第三者開具的載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符合規定的單據付款的書面保證文件。
n2 L/C作為一種特定的收付程序的含義:在國際貿易中,L/C通常是開證銀行根據進口人的請求和指示,授權出口人憑所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和開立以該銀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為付款人的不超過規定金額的匯票,向其或其指定的銀行收款,并保證向出口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或承兌并支付出口人開立的匯票。
n
第二節 信用證的當事人 n其他可能當事人:
n1 償付行(清算銀行):是指受開證行的指示或授權,對有關代付行或議付行的索償予以照付的銀行。
n2 保兌行:是指應開證行請求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的銀行,它具有與開證行相同的責任和地位。
n3 承兌行:對承兌信用證項下的單據,經審單確認與信用證規定相符時,在匯票正面簽字承諾到期付款的銀行 。如果承兌銀行在承兌匯票后倒閉或喪失付款能力,則由開證行承擔最后付款責任。
n4 轉讓行:是應受益人的委托,將可轉讓信用證轉讓給信用證的受讓人即第二受益人的銀行。
n5 第二受益人:是接受轉讓可轉讓信用證的受益人,又稱信用證的受讓人或被轉讓人。一般為提供貨物的生產商或供應商。
n第三節 信用證的內容
n信用證的格式與詳細內容參見補充材料或訪問以下網址:
nhttp://www.comejob.8u8.com/daju/SWIFT.doc
n第四節 信用證的收付程序
n說明:本節內容是整個課程的重點內容之一。
n具體內容參見本章第二節內容以及教材P280-285
n第五節 信用證的性質和作用
n1 相對信用證而言,匯付和托收方式均有較大的缺陷。
n2 采用信用證方式結算,有關當事人的好處:
n(1)出口人:只要按信用證規定發運貨物,向指定銀行提交單據,收取貨款就有了保障。并且可向相關銀行申請打包貸款和辦理押匯。
n(2)進口人:采用信用證,較少占用資金。通過信用證上所列條款,可以控制出口人的交貨時間,以及所交貨物的數量與質量,并按規定的方式交付貨物和所需的單據和證件。
n(3)銀行:開證行貸出的是信用而不是資金,對跟單匯票償付前,已經掌握了代表貨物的單據,風險一般較小。議付行可從押匯業務中獲得手續費等收入。
n3 信用證方式在國際貿易結算中的兩個主要作用:
n(1) 安全保證作用
n由于銀行信用一般優于商業信用,通過信用證方式就可緩解買賣雙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有利于交易的順利進行。
n(2) 資金融通作用
n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不僅提供信用和服務,還可向進出口商提供資金融通:
n1 對出口商:打包貸款、敘做出口押匯(議付)等;
n2 對進口商:憑T/R借單、敘做進口押匯等。
n4 采用信用證方式收付貨款存在的缺陷:
n(1)對出口商:買方不按時開證、不按合同規定條件開證或故意設下陷阱使賣方無法履行合同,或履行交貨交單后因不符信用證規定被拒付而使出口人遭受損失。(2)對進口商:受益人如果變造單據使之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單據,也可從銀行取得款項,使進口人成為受害者。
n(3)手續煩瑣,費用較高。
n第六節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n一、制訂機構
n國際商會
n二、最新版本全稱
n《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 簡稱UCP500三、效力
nUCP500適用于在信用證正文中表明適用本統一慣例的所有跟單信用證。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本慣例對各有關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n四、具體內容
n參見教材P712-736
n第七節 信用證的特點
n信用證的3個特點:
n(一)開證銀行負首要付款責任
nL/C支付方式是由開證銀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保證,所以,作為一種銀行保證文件的信用證,開證銀行對之付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責任。
n信用證開證銀行的付款責任,不僅是首要的而且是獨立的,即使進口人在開證后喪失償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開證銀行也要負責付款。(二)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
n信用證雖然是根據買賣合同開立的,但信用證一經開立,它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以外的約定。信用證的各當事人的權利和責任完全以信用證所列條款為依據,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出口人提交的單據即使符合買賣合同要求,但若與信用證條款不一致,仍會遭銀行拒付。
n三、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業務
n1 銀行處理信用證業務時,只憑單據,不問貨物,它只審查受益人所提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以決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責任。
n2 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責任,進口人也應接受單據并向開證行付款贖單。如果進口人付款后發現貨物有缺陷,則可憑單據向有關責任方提出損害賠償要求,而與銀行無關。3 銀行對單據的審核用于確定單據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要求單據同信用證對單據的敘述完全相符(僅是對于單據的文字敘述,而并非指質量,正確性或有效性)。
n4 雖然銀行只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承擔付款責任,但這種符合的要求卻十分嚴格,在表面上決不能有任何差異。必須u201c單單一致,單證一致u201d
n第八節 信用證的種類
n說明:
n本節內容是本章的重點之一,具體內容參見教材P293-304。重點掌握基本概念。
n第九節 SWIFT信用證
n1 SWIFT信用證的定義:
n凡依據國際商會所制定的電訊信用證格式設計,利用SWIFT網絡系統設計的特殊格式,通過SWIFT網絡系統傳遞的信用證的信息,即通過SWIFT開立或通知的信用證稱為SWIFT信用證,也稱u201c環銀電協信用證u201d
n2 優點:采用SWIFT開證后,使信用證具有標準化、固定化和統一格式的特性,且傳遞速度快捷,成本也較低。現已被世界各國的銀行廣泛使用。
n1 某公司以CIF價出口一批貨物,進口方銀行開來的即期信用證規定:于或約于10月1日裝船。該公司于10月5日裝船,并于10月28日向通知行遞交信用證規定的全套貨運單據要求議付,但卻遭到銀行拒付。請問銀行的做法是否合理?
n2 某公司出口貨物一批,國外開來信用證規定:紅小豆10噸,單層新麻袋裝,準許分批裝運。該公司即致電進口方,要求將u201c紅小豆10噸u201d按合同規定改為u201c10公噸u201d。修改后信用證規定:紅小豆10公噸,單層新麻袋裝,不準分批裝運。公司認為u201c不準分批裝運u201d條款不符合同規定,仍按原計劃分批裝運。請問該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n3 我方某公司出口一批鋼材,國外開來即期信用證中未表明可撤消與否。信用證金額10萬美圓,允許分批裝運及分批付款。我方已憑此信用證發出5萬美圓貨物,并在中國銀行議付5萬美圓貨款。議付后第二天,中國銀行收到開證行撤消信用證的通知,請問開證行對業已議付的5萬美圓貨款有無拒付權利?我方是否應繼續發貨?
n4 我方某公司進口一批貨物,按信用證方式結算貨款。受益人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向國外議付行交單議付。議付行經審查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議付貨款。我方收到貨物后發現貨物品質與合同規定不符,請問我方是否可以要求開證行拒絕向議付行付款?為什么?
n第十四章 不同結算方式的選擇使用
n第一節 選擇結算方式應予考慮的因素
n說明:外貿業務中,最終選擇的結算方式應既能達成交易,又能維護企業的權益,最終達到確保外匯資金安全,加速資金周轉,擴大貿易往來的目的。
n在選擇結算方式時應經常要考慮的問題:
n一、客戶信用
n1 對信用一般或不了解的新客戶:應選擇L/C或paymentin advance (預付貨款)方式;2 對信用很好的客戶:可選擇D/P等方式;
n3 對本企業聯號或分支機構以及確有把握的個別交易對象:可使用D/A或open accounttrade (O/A)方式。
n二、經營意圖
n1 如果賣方銷售暢銷貨物:既可以提高售價,又可以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結算方式與資金占用方式;
n2 如果賣方銷售滯銷貨物或市場競爭激烈的貨物:除了須降低售價,在結算方式上也需作必要的讓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