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n 國內企業、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企業、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本規則的規定向外經貿部提出貿易壁壘調查的申請。n 前款所稱的u201c國內企業、國內產業u201d,是指與被訴貿易壁壘涉及的產品生產或服務供應有直接關系的企業或產業。n第六條n 申請貿易壁壘調查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申請書應盡可能包括以下內容:n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有關情況;n (二)對申請調查的貿易壁壘措施或做法的說明;n (三)受到該貿易壁壘措施或做法影響的產品或服務的說明、國內相關產業基本情況的說明;n (四)申請人或申請人所代表的國內企業、國內產業所受到的或可能受到的損害的說明;n (五)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n第七條n 申請書應當附具下列證據材料并說明其來源:n (一)證明申請調查的貿易壁壘措施或做法存在的證據材料;n (二)證明申請人受到或可能受到該貿易壁壘措施或做法損害的證據材料。n 申請人無法提供上述證據材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n第八條n 申請人可以在外經貿部作出立案決定之前撤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