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外匯留成的核撥分為三種情況:
該地區出口收匯后貿易留成外匯的核撥
其方法是,各貿易創匯單位按月根據的結匯水單,匯總出口收匯全額編制出口商品收匯留成計算表,經結匯的核對蓋章后報送經貿部門審核,經貿部門將審核結果報送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審核后,按照規定的分配比例將留成外匯額度用調撥單或撥匯函的形式分別核撥給創匯單位和地方人民政府;
異地代理出口收匯后貿易留成外匯的核撥。
其方法是,異地代理出口的外貿公司在收妥出口貨款后,應通過當地外匯指定銀行將出口收匯原幣劃轉委托單位,由委托單位在委托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手續,然后按照該地區出口收匯后貿易留成外匯的核撥程序辦理外匯留成,而不能由異地代理出口的外貿公司代辦結匯后再通過外匯管理部門劃撥額度;
異地收購出口收匯后貿易外匯留成的核撥
其方法是,異地收購出口的外貿公司在收妥出口貨款后,由外貿公司在所在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后,再按該地區出口收匯后貿易留成外匯的核撥程序辦理外匯留成,然后通過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將全部留成外匯額度劃給委托地外匯管理部門,再由委托地外匯管理部門按規定比例分撥給委托單位和委托地人民政府。非貿易外匯留成的核撥,經批準實行外匯留成的中央單位,應向財政部編報年度非貿易外匯收支計劃,按季(年)同中國銀行核對收匯實績,并向財政部申請留成外匯額度,經審批后,由中國銀行辦理劃撥手續,年度終了后,將根據各單位的外匯決算,對全年的外匯留成額度進行總清算,多退少補;地方單位則憑上一級主管單位的申請文件,到當地中國銀行辦理計算和劃撥留成外匯的手續,并抄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