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作為物權憑證,只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就可以轉讓,轉讓的方式有兩種:空白背書和記名背書。但提單的流通性小于匯票的流通性。其主要表現為,提單的受讓人不像匯票的正當持票人那樣享有優于前手背書人的權利。具體來說,如果一個人用欺詐手段取得一份可轉讓的提單,并把它背書轉讓給一個善意的、支付了價金的受讓人,則該受讓人不能因此而取得貨物的所有權,不能以此對抗真正的所有人。相反,如果在匯票流通過程中發生這種情況,則匯票的善意受讓人的權利仍將受到保障,他仍有權享受匯票上的一切權利。鑒于這種區別,有的法學者認為提單只具有u201c準可轉讓性u201dQuasi-negoti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