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對外貿易國別政策,也是我國對外貿易管制的一個重要方面。根據《對外貿易法》的規定,我國的對外貿易國別政策有以下幾種:
(一)最惠國待遇(Most Favorite Treatment)
指一個國家給予外國或者其國民的待遇,不低于或者不少于現在或者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或者其國民的待遇。最惠國待遇最初只限于關稅待遇,現已擴大適用于通商及航海的各個領域,但仍以關稅為主。
(二)國民待遇(National Tremment)
是指一個國家給予外國國民的待遇等同于給予本國國民的待遇,即在同等條件下,外國國民在內國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與該國國民相同。
(三)差別待遇(Differential treatment or Discriminating Treatment)
指一個國家(地區)針對另一特定國家(地區)實行貿易禁運、限制或歧視的行為。差別待遇經常表現為差別關稅,即對同一種進口產品,使用不同的稅率標準。
(四)普遍優惠待遇(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簡稱為u201c普惠制u201d。是發達國家對原產于發展中國家的產品,主要是工業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給予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視的關稅優惠待遇。其特征表現為:一是普遍的,即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給予普遍的優惠待遇:二是非歧視的,即所有發展中國家都毫無例外地享受普遍優惠制的待遇;三是非互惠的,發達國家單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關稅的優惠,而不要求發展中國家給予反向的優惠。但發展中國家為了享受普惠制的優惠待遇,必須滿足發達國家制訂的普惠制方案中有關原產地標準、直運規則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