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自治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的職責。
2.原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內貿管理職責。
3.原自治區貿易行業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4.原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的自治區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
將行業市場的建設與管理、技術咨詢服務、貿易投資促進、主辦的相關會展活動等的具體組織工作交由或委托相關事業單位及中介組織承擔。
1.取消已由國務院及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編報并執行機電產品配額年度進口方案、對引進技術的再出口進行監督的職責。
1.加強內貿工作,推動內外貿融合,搞好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監測,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完善對商貿服務業的管理,加強商務行政執法工作,大力發展現代流通,促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2.加強與周邊國家的多雙邊和區域經貿合作,推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維護公平的對外貿易秩序,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供良好服務。
3.加強貿易投資促進工作,以信息化促進商務事業平穩健康發展,吸引東部地區外資向我區各類園區轉移,大力發展服務貿易,建設區域性國際商貿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