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政策與其他經濟政策一樣,都是政府對經濟活動的一種干預方式。從本質上說,政策干預的意義有兩個基本的方面,反映了經濟政策、也包括貿易政策的一般意義。
(1)貫徹政府的價值觀念。對外貿易是開放經濟的一個組成部分,在經濟規律和經濟條件的支配與制約下,各國的對外貿易發展表現為不同的狀態。但是,這種自發的貿易發展狀況,并不一定符合社會發展目標和社會需要。即經濟貿易的自發發展,其結果可能偏離政府或社會的經濟目標,這就要求采取某種方式調整經濟、貿易的發展方向和狀態。而且,政策目標中除了經濟目標,還包含非經濟目標,存在政府(社會)對經濟發展的價值判斷問題,這就更突出了進行政策調節的必然性。政策干預是提高實現經濟、貿易發展目標的自覺性和有效性、排除自發發展狀態的必然選擇。
(2)彌補市場缺陷。市場機制對于經濟運行進行著不間斷的自發調節。但是,市場調節本身存在許多缺陷,包括:
1.由于市場機制的發育尚不成熟,或者由于壟斷的阻礙,市場機制的作用不能充分發揮。
2.市場失敗,指市場機制不能實現資源的最佳配置和公平分配。在存在較大的外部經濟和外部不經濟時,在公共資料的供給方面,在平均成本遞減的產業,以及在進行不確定性較大的大規模投資時,市場機制往往不能把資源配置調整至最佳狀態。
(3)不能實現經濟穩定。要克服上述市場缺陷,就需要有對經濟活動的人為介入,即政府干預,包括實施貿易政策。
作為調節貿易活動的專門政策,貿易政策還有其特殊意義。
(1)控制國內外商品的對流,以維護國內經濟秩序。
(2)調整對外經濟關系,避免過度的國際經濟摩擦和政策沖突。
(3)調節外貿活動,輔助總體經濟目標的實現,如擴大出口帶動經濟增長、改善貿易商品結構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引進競爭以削弱國內壟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