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境貿易根據中國開展邊境貿易的實際情況,參照國際通行規則,目前對中國邊境貿易按以下兩種形式進行管理:系指邊境地區邊民在邊境線20公里以內、經政府批準的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過規定的金額或數量范圍內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邊民互市貿易由外經貿部、海關總署統一制定管理辦法,由各邊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系指沿陸地邊境線經國家批準對外開放的邊境縣(旗)、邊境城市轄區內(以下簡稱邊境地區)經批準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邊境口岸,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企業或其他貿易機構之間的貿易活動。邊境地區已開展的除邊民互市貿易以外的其他各類邊境貿易形式,今后均統一納入邊境小額貿易管理,執行邊境小額貿易的有關政策。邊境小額貿易的管理辦法由外經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