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主要淵源,在締約國之間生效。載有國際貿易法規范的條約有世界性的、區域性的和雙邊的。世界
n國際貿易慣例 指有確定內容,在國際上反復使用的貿易慣例,如對外貿易價格條件,它在當事人引用或認可時生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國際法協會1932年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和國際商會1936年制定、 1953年修訂的《貿易術語解釋國際通則》(后經1967、1976、1980年三次補充),統一解釋了國際貨物買賣慣例,在國際上被廣泛采用。在國際貨物買賣的支付中,如國際商會1958年草擬、1967年公布的《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1978年修訂、改名為《托收統一規則》)和1930年擬訂、1933年公布,并于1951年修訂的《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62年修訂、改名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74年再次修訂),對國際托收及跟單信用證等付款方法中,有關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作了確定性的統一規定,在有關的銀行承認后,對當事人各方有約束作用。
n格式合同及標準條款 是國際組織、專業公司或公會規定的,供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使用的合同或條款。其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內容一般都參照國際上通行的辦法。格式合同及標準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運輸及保險中廣泛使用,已成習慣。如中國的各進出口公司、中國遠洋運輸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都分別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合同、提單和保險單與保險條款。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可就其中的規定進行修改或補充,但在實踐中一般都不作變動。雙方當事人簽字后,或一方當事人簽發后,表示雙方已就其中規定達成協議,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依據。這已為國際上所承認,因此格式合同和標準條款構成了國際貿易法中一個具有獨特性的淵源。
n國內法中直接調整國際貿易法關系的法律或規定 由于國際貿易的發展及重要作用的增長,一國為便于進行對外貿易,往往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實踐或規定,結合本國情況,制定本國專門調整對外貿易關系的法律,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國際貿易法》,這種法律在其國內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