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保障不足 相關制度法規未完善目前我國至今尚未制定一部關于對外勞務合作的專門法律法規,并且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對外勞務合作市場混亂。這種嚴重滯后導致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調整對外勞務合作關系時法律依據不足,處理外派勞務糾紛時適用法律困難。
以我國最大的勞務輸出國新加坡為例,一些中外中介機構互相勾結、倒賣指標、加收代理費和保證金,甚至惡意詐騙,導致大量的勞務人員上當受騙或非法滯留。
此外,我國的對外勞務合作由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和部門規章來調整,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等各執一頭,使得管理中缺位和越位現象經常存在,這種多方共同管理的局面帶來了管理工作秩序混亂、效率低下。
二、勞務人員總體素質低且競爭力不強近年來,國際勞務市場的一個顯著趨勢是,普通勞務占比逐步降低,中高級技術工人的比重不斷攀升。據經合組織(OECD)發布的報告,OECD 國家引入的受過高等教育的外籍工人比例已超過60%,而受過初級教育的外籍工人僅占10%左右。我國對外勞務輸出的現狀是,對外勞務輸出主要以從事制造業、建筑業和農林牧漁業等非技術性工人為主,占到75%,輸出的高級勞務人才比例偏少。此外,我國潛在外派勞務人員主要是農村剩余勞動力和城鎮下崗工人,他們普遍受教育程度低,技術能力不高,語言能力不強。這種狀況導致我國在日益增長的國際高級勞務需求面前,屢屢錯失良機。在計算機軟件服務領域,我國所占市場份額僅為世界市場的1%。由于發達國家引入以受過高等教育的外籍勞務人員為主,致使我國的對外勞務輸出主要以發展中國家為主,并造成同質低價的競爭現象。
以毛里求斯為例,作為我國在非洲輸出勞務最多的國家之一,多年來,年派勞務人員已由1991年的641人增至2002年的11232人。但由于市場競爭等原因,我國勞務人員的底薪也由上世紀90年代初的250美元下降到120美元,降幅達52%;勞務公司向廠方收取的管理費也由每人每月50u2014100美元降至25美元。
三、政府服務不足并且信息渠道不暢我國勞務信息來源主要靠駐外使館經商參處、各公司駐外公司和機構、出訪的臨時團組和個人關系及部分新聞媒介等。信息途徑較少,同時沒有統一的信息處理網絡,導致大量信息重復處理與信息浪費現象并存。
政府對于勞務合作的重視和支持力度不夠。在促進政策方面,缺乏像外資、外貿那樣的減稅、退稅等支持政策,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的積極性。
四、我國企業的整體競爭力不強首先,與國際先進管理水平相比,尤其是在利用網絡資源方面,企業管理水平較低并且勞務外派企業缺乏長期的規劃,很少在海外設點,人力資本招募帶有極大的盲目性、臨時性。
其次,對外勞務合作外派形式單一,承包公司普遍采用承包海外工程輸出勞務。近年來,我國海外工程承包勞務項目占我國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的80%,而國際上除了承包方式以外,還有與雇主簽約輸出勞務、在國外興辦合資經營企業向海外派遣勞務人員等,由于派人的渠道單一,主要依靠國內、外的中介,這就產生了一系列的中介費、管理費等,使勞務成本缺乏競爭力。
再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能力不夠,市場份額少。如我國在工程承包公司根本無法與發達國家大型承包商相比。2001年斯坦斯卡公司市場額達121.52億美元,相當于中國39家公司國際市場額總和的2.26倍,這表明目前中國對外勞務合作無論在規模上還是在水平上,其地位與這樣一個大國是極不相稱的。
五、東道國政府限制由于對外勞務合作涉及到一國的勞動力就業和社會秩序問題,勞務進口國出于保護國民就業和社會秩序問題,在數量和行業上均對普通勞務人員的引進施加了嚴格的限制。主要表現在對外來勞務人員訂立較高的準入標準、進行配額限制并進行嚴格的入境管理。如英國對來自我國的護士,要求英語水平達到雅思6分或6.5分以上。又如以色列近年來大幅度削減向我國勞務人員簽發工作簽證,致使我國赴此工作的人數銳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