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具有以下特點:
1.受托、委托雙方應事先簽訂代理出口協議,明確規定經營商品、代理范圍、商品交接、儲存運輸、費用負擔、手續費率、外匯劃撥、索賠處理、貨款結算以及雙方有關職責等。
2.受托企業經辦代理出口業務,不墊付商品資金,不負擔基本費用,不承擔出口銷售盈虧,僅收取手續費。
3.受托企業按出口銷貨發票的金額及規定的手續費率,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作為經辦代理出口業務的管理費用開支和收益。
4.代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稅歸委托方,一般由受托企業負責去所在地的稅務局開立代理出口退稅證明,由委托方持證明和出口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及代理出口協議副本等文件向當地稅務部門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