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法的修改是在中國國際經濟地位正在發生根本性變化,面臨著和改革開放初期甚至和十年前完全不同的內外部環境條件下進行的,體現了立法者與時俱進、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
(一)立法思想和宗旨體現了科學的發展觀
科學的發展觀要求以人為本,實現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這一指導思想在外貿法的修訂中得到充分體現。
從立法思想來看,新外貿法強調了對外開放對國內經濟的促進作用,增加了u201c擴大對外開放u201d的表述(新外貿法第1條、下同),體現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目的。其實質是要通過外貿法的實施,進一步完善中國可持續發展的外部保障法律體系,更好地利用國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實現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同時,新外貿法也強調了在促進對外貿易中國家扶持和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對外貿易(第59條),以促進區域的統籌發展。
從立法宗旨來看,新外貿法更加重視經濟和社會、人與自然的統籌發展。u201c1994年外貿法u201d規定了限制和禁止進出口的項目內容,但與1994年GATT第11條、第 12條、第18條和第20條相比不完備,不利于充分保護我國的經濟安全和國家利益,不利于經濟和社會、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新外貿法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允許的范圍內,不僅增加和完善了限制和禁止進出口的規定,還特別強調了以人為本的思想,更加注重民生問題。例如,在第16條第2款明確規定: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可以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在第8條規定自然人可以從事外貿經營,這是憲法中有關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表述的具體體現,也是對自然人經濟權給予的國民待遇。
(二)體現了中國作為WTO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的平衡
u201c1994年外貿法u201d受當時立法環境的約束,以及非WTO成員的約束,在享受多邊協議的權利方面存在法律不夠完備、下位單行法規從條文上與上位法存在沖突、對外貿易談判主體及采取貿易措施主體的授權條款不明確、缺乏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等諸多問題。
新外貿法借鑒國際經驗,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增加了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合理保護國家和國內產業利益的u201c主動條款u201d。新增了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貿易調查和對外貿易救濟等3章內容,共計17條,占新外貿法全部條款數的近四分之一。新外貿法充分利用WTO的例外條款,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將維護產業經濟安全作為我國對外貿易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礎,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的平衡。這種平衡,一方面增強了主動條款的攻擊力,另一方面增強了國內產業對進口沖擊的防御力,特別是提升和增強國內產業對國際市場的開拓能力。使我國對外貿易法真正成為具有主動性的貿易防御法和積極的市場開拓法,以便遏制國外貿易保護主義,拓寬我國的貿易和投資。
(三)體現了從外貿管理為主向外貿管理與服務并重的轉變
u201c1994年外貿法u201d主要是一部以管理外貿為主的u201c外貿管理法u201d。從內容上來看,它主要規定了國家管理外貿經營活動的法律規則和依據,片面強調了政府對外貿企業的監督和管理,忽視了作為一部規范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基本法律,在促進對外貿易、提供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等方面應有的責任,更缺少維護對外貿易秩序所需的法律保障和服務。
新外貿法作為u201c1994年外貿法u201d的繼續和發展,強調發揮政府在外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如有關建立和健全對外貿易秩序,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貿易調查與對外貿易救濟,建立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以及構建國內外市場的預警監測體系等相應條款,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在外貿管理中的重要職責與角度定位,充分體現了政府適度參與外貿管理的重要作用。
同時,新外貿法更強調了其外貿法服務和保護外貿發展的功能。例如增加了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規定(第1條),強調了國家建立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向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第54條)。同時,參照國際慣例,國家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對外貿易(第5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