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立合作企業的條件
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簡稱合作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遵守國家關于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國家鼓勵舉辦的合作企業是:
(1)產品出口的生產型合作企業。是指企業產品主要用于出口創匯的生產型合作企業。
(2)技術先進的生產型合作企業。是指外國合作者提供先進技術,從事新產品的開發,實現產品升級換代,以增加出口創匯或者替代進口的生產型合作企業。
2.設立合作企業的法律程序
(1)由中國合作者向審查批準機關報送有關文件。這些文件包括:設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合作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有關身份、履歷和資信情況的有效證明文件;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審查批準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2)審查批準機關審批。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予批準。審查批準機關認為報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當之處的,有權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間內補全或修正。
(3)辦理工商登記。批準設立的合作企業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該合作企業的成立日期。
以上所稱審查批準機關,是指商務部或者省級商務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