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外貿代理制,使外貿代理制朝著規范化和效益化的方向發展,應當加快經濟改革,從政策制度上和外貿公司本身兩方面入手。
從制度上完善外貿代理制,這是我國發展外貿代理制面臨的一大課題。如前所述,《對外貿易法》、《合同法》等法律制度上的不健全阻礙了外貿代理制的發展,因此,我們應盡快改善這一現狀,從立法上解決權利義務不明確、責任不明確的問題,才能有利于推動外貿代理制的發展。
專業外貿公司在產品、技術等方面沒有優勢,在作為第三人為生產企業進行代理業務過程中,有可能會因此而被交易的雙方當事人甩掉的風險。既拿不到代理費,而且還會因此喪失客戶,自然也就失去了開展代理業務的積極性。如果政府能提供政策性的融資,使外貿公司擁有強大的資金能力,可以對生產企業提供融資的話,就可以從資金上控制生產企業,再加上其在信息、營銷渠道上的優勢,就能夠大大減少其代理風險。風險的減少,外貿公司的利益得到保障,開展外貿代理業務就有了利益驅使和互動效應。
在辦理進出口代理時要注意簽定好委托代理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這一點也很重要。制度健全了,實際的操作卻還有賴于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明確權利和義務,使權利義務與利益相對應,不但可以激發委托和代理雙方當事人的積極性,而且能在發生爭議和糾紛時,分清責任,明確究竟是誰來對外承擔責任。這也是推廣代理制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由于外貿經營權的逐漸放開,外貿公司壟斷地位被打破,國際競爭的激烈等因素,促使外貿公司不得不改變自身的觀念,改變生存方式,建立起自己的發展戰略,增強風險與競爭意識。外貿公司本身不是生產企業,必需充分利用自身的優勢,學會與市場競爭者、合作者和消費者的談判,學會與生產者的合作,學會設計和實施自身的市場戰略和競爭策略。只有這樣,才能在更加開放的國際市場中立于不敗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