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自2017年11月1日起,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簡稱u201c綜服企業u201d)開展的代理退稅業務,由u201c視為自營出口申報退稅u201d調整為u201c代生產企業集中申報退稅u201d。這意味著綜服企業的u201c代理身份u201d得到明確,生產企業成為退稅主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公告》本著u201c誰出口、誰退稅、誰主責u201d的原則,對綜服企業代辦退稅業務,改生產企業為退稅主體,退稅款退給生產企業,生產企業承擔主體責任;綜服企業提供代辦退稅服務,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此外,綜服企業的自營和代理這兩種出口退稅業務仍按現有管理規定辦理。這樣可以使綜服企業根據不同經營業務選擇相應的退稅模式。
《公告》還明確,綜服企業需符合商務部等五部門在《關于促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健康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中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定義,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綜服企業還需建立較為完善的代辦退稅業務風險防控制度,同時與受托生產企業簽訂規范的外貿綜合服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