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到貨統計的有關數據和時間,以貨物運抵我國國境或口岸的有關記錄為準。現行統計制度規定如下:。
1.海洋江河運輸進口:按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在船蘼抵達我國第一個卸貨港口后提供的到貨通知書上所記裁船舶抵港日期和中國銀行轉來的進口貨物承付帳單,豉國外發貨人發來的裝船電報所列的商品品種、數量統計。
2.鐵路運輸進口:按國境站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在貨物到達我國國境站后。提供的進口貨物明細單所列的虱站日期和商品品種、數量統計。
3.汽車運輸進口:按貨物到達我國國境后雙方實際辦理交接貨物憑證上所載的交接日期和商品品種、數量統計。
4.空運進口:按對外貿易運輸公司提供的進口貨物明細單所列的到貨日期和商品品種、數量統計。
5.郵運進口:按我國郵局的包裹單上的記戳日期和所記載的商品品種、數量統計。以上五種運輸方式的進口商品的統計價格,均按CIF價格統計,不是CIF價格成交的應加上運費、保險費和其他雜費。
6.來料加工裝配:到貨日期和商品品種、數量、價格按上面所列辦法統計,但只統計需作價償還的進口設備,不統計用于加工裝配的原料、輔料、零部件和無償贈送的設備。
7.補償貿易進口:到貨日期和商品品種、數量、價格按前述辦法統計。
8.船舶和飛機進口:按雙方交接完畢的日期和有關單證的商品品種、數量和全部金額統計。
9.租賃貿易:按支付租賃費用的日期和金額統計。
10.樣品和展品:按中國銀行的進口貨物承付帳單,或交接單所載日期和商品品種、數量和金額統計。
11.代售的外國商品:按中國銀行進口貨物承付帳單的日期及其所記載的商品品種、數量和實際結算價統計。代售的機械零件按在國內售給用貨部門的調撥單的日期及其所載商品品種、數量和實際結算價統計。
12.在國外直接轉口的進口商品:在國外轉出時作進口統計,并按中國銀行進口貨物承付帳單的日期及其所載商品品種、數量和金額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