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同傳統意義上講的經紀是同等概念,也可以看作是狹義的中介,它是指為交易雙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條件,撮合雙方交易成功的商業行為。在交易活動中,居間經紀人既不是買者,也不是賣者,而是溝通買賣雙方,從中牽線搭橋、促成交易的中間商人。因此,居間活動具有服務范圍和對象廣泛、參與交易的程度較淺,服務內容較為簡單、只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活動的特點。
代理又稱委托,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由被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商業行為。其中,代替他人實施商業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由他人代替自己實施商業行為的人稱為被代理人;與代理人實施商業行為的人稱為第三人。
就其范圍來講,經紀活動中的代理屬于商務代理;就其形式來講,屬于委托代理;就其性質來講,屬于直接代理。代理業務廣泛存在于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和方方面面。就傳統的商務代理來說,其方式主要有這樣幾種;一是代辦勞務活動,如企業間的委托代購、代銷、代加工、代托運等;二是代辦技術業務,如企業可委托代理人代辦有關技術方面的業務等;三是代辦對外貿易活動,如企業可委托熟悉對外貿易業務的代理人代辦進出口業務;等等。
代理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⑴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⑵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內開展活動;
⑶多為特定的對象服務;
⑷涉及的服務內容較多,參與服務的程度較深。
行紀又稱信托,歷史上也叫u201c牙行u201d,在《經紀人管理辦法》出臺之前,一般都以信托稱之,是指經紀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經紀人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并承擔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商業行為。其中,委托他人為自己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的人叫信托人;接受委托,并以自己名義為委托人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的人叫行紀人。信托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但行紀人只限于法人。一般來說,行紀活動都要簽訂專門的行紀合同。
行紀活動主要有以下特點:⑴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紀活動⑵行紀人在行紀活動中可以介入買賣⑶服務范圍和對象較廣,參與交易的程度較深。
⑴三者的相同點
居間、行紀、代理作為經紀人的三種不同的活動方式,廣泛存在于社會經濟活動中。這三者之間具有許多相同或相似之處:它們都是屬于第三產業中特殊的服務業,除了為交易雙方提供特定的服務外,都不從事直接的經營活動;除了擁有少量的經營資本外,一般都不擁有任何商品;都不從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領取固定的酬金,而是在促成交易以后按照合同的約定獲取傭金收入;開展業務活動投入的經營資本一般都不大,經營成本都不高,承擔的經營風險相對都較小;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過程中不可缺少的力量。
⑵三者的不同點
居間、行紀、代理三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①名義不同。居間和行紀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而代理則是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②責任不同。居間是居間人為交易雙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條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交易雙方當事人;行紀是行紀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方進行交易,活動中的權利與責任歸行紀人自己;而代理則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活動中產生的權利和責任歸被代理人。
③與委托者的關系不同。居間人與當事人沒有固定的關系,業務也大多是一事一議,多為一次性業務往來,而且當事人也可以同時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系;行紀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時間內都與當事人有著較為固定的關系,委托人在與行紀人、代理人簽訂合同后,就不能再與第三者發生直接關系。
④對商品的控制程度不同。居間人不擁有商品,也無權對商品的價格、銷售條件作調整;行紀人一般可以擁有商品,但無權對商品的價格等進行調整;代理人則根據不同的協議,既可以實際擁有商品,也可以不擁有商品,并且還可以對商品的價格等作一些調整。
⑤訂立合同的過程不同。居間活動不管是誰首先提出要約,均須三方共同協商才能達成協議,即交易雙方訂立合同的過程都離不開居間人從中進行活動;通常,行紀人或代理人進行一項具體的交易,都是由委托人首先提出要約,然后由行紀人或代理人表示承諾,或提出新要約,最后經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達成協議。
⑥獲取收入的名稱不同。經紀人獲取的收入,統一的法定名稱叫傭金,但在日常經紀活動中,人們都習慣地把經紀業務中居間人獲取的收入稱為傭金,把行紀人、代理人在行紀、代理活動中獲得的收入稱為代理費或服務費、手續費等,不稱作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