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協調、指導全市外經貿工作;制定全市對外貿易的中長期規劃和發展戰略及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對外經貿統計及信息發布,監測、分析全市外經貿運行情況,提出宏觀調控建議。
(三)指導全市各類外經貿企業;負責審核登記對外貿易經營權;指導管理全市進出口商品和加工貿易;管理進出口商品配額和許可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出口商品的商標管理;宏觀指導及組織外經貿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對外促銷組展活動。
(四)管理全市機電產品的進出口及其招標工作;指導機電產品出口生產體系的建設;指導外經貿企業技術改造、高新技術產品出口。
(五)指導全市服務貿易領域的對外開放,研究推廣各種新貿易方式;指導出口廣告宣傳;負責全市國際貨運代理行業管理,審核報批國際貨運代理經營權。
(六)參與制定全市外商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發展戰略,編制年度對外招商引資計劃,并參與組織實施;負責對外資工作情況的綜合和統計及信息發布,提出全市外商投資的規模、方向和產業導向;負責招商網絡建設,指導和組織開展對外招商、談判活動。
(七)審核報批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合同、章程及其變更,審核報批設立外商獨資企業,發放批準證書;管理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審核報批外資企業進出口許可證;審報和管理外資企業的加工貿易;審報外資企業高新技術性質的認定;督促檢查外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情況;指導和管理外資企業的進出口,開展對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進行確認與考核,牽頭組織并協調對外資企業的聯合年檢;接受外資企業的投訴,做好外資企業后期跟蹤管理和服務工作。
(八)指導全市開放區工作;綜合協調和指導全市保稅工廠(倉庫)、出口加工區(廠)、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有關業務工作;審核報批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設立、撤銷和區域的調整;參與開發區涉外政策的制定;指導開發區對外招商引資工作。
(九)研究制定全市境外投資的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和具體措施;負責全市境外投資項目和機構的審核報批及管理;指導市內優勢產業與專業市場到境外開展加工貿易和設立分撥市場,參與國際分工和競爭。
(十)管理全市對外工程承包、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國際合作業務;審核報批對外經濟合作經營權和全市境外工程承包、勞務合作、設計咨詢項目;負責外派勞務人員許可證的年度審核報批;負責全市對外經濟技術援助,接受國際多邊雙邊援助;監督、檢查和協調援外項目和國際援助項目的實施。
(十一)指導全市外經貿企業改革;負責外貿出口發展基金、擔保基金、中小企業出口促進基金的管理;負責和指導外經貿系統的財務管理及統計工作,開展內部審計;稽核外貿出口退稅和貼息工作;
(十二)審核報批對外經濟貿易出國(境)團組,負責市本級外經貿人員出國(境)政審;負責管理外商邀請和接待境外貿易代表團組;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外經貿的對外宣傳;開展境外機構的信息綜合與交流;審核報批境外外經貿機構和外商、港澳臺商駐本市常設代表機構。
(十三)指導和組織外經貿系統開展業務培訓;指導全市外經貿企業涉外經濟糾紛的訴訟;負責辦理行政復議案件。
(十四)協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海關、銀行、貿促會(國際商會)等單位與外經貿有關的事項;指導外經貿系統社會團體的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