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編制全縣外經貿中長期發展規劃,匯總編報全縣外經貿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3、綜合協調和指導全縣的外經貿工作。按職責權限審核、申報、管理本縣外經貿企事業單位、駐外(含國外、境外、縣外)外經貿機構和企業、外商駐縣代表機構;歸口管理并組織參加在境內外舉辦的外經貿交易會、展銷會、洽談會。
4、組織和管理全縣進出口貿易,審核申報和管理本縣進出口商品許可證、配額和出口商品商標。
5、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出口商品基地的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跨縣、跨行業、跨部門的聯合協作;代理進出口;組建進出口集團。
6、指導和管理全縣吸引外資工作,根據國家的政策、法律,擬定外商投資實施辦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合同的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組織協調利用外資和技術出口、成套設備進出口的對外談判、簽約;按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核利用外資合同和章程,u201c三來一補u201d和技術引進項目合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縣外資企業。
7、制定全縣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年度計劃;歸口管理全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業務;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接受和管理國際雙邊援助工作。
8、組織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形勢分析、對外廣告宣傳和市場調研工作,提供信息,促進全縣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事業的發展。
9、按照縣政府的規定,對縣直外經貿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組織領導外經貿企業進行企業制度的改革。
10、代表縣政府組織或參與經貿性區域組織合作,開展內聯外引、對口支援和邊貿工作;負責跨縣經濟聯合項目和中外合作項目論證、審核工作和縣領導經貿性組團出訪的聯絡、洽談、簽約工作及外省、外地、外縣代表團組來訪考察、洽談的接待工作。
11、建立和發展經濟技術協作網絡,搞好信息的收集和傳遞工作;負責對橫向經濟聯合協作工作的指導和管理;負責全縣橫向經濟聯合協作的調查研究、輿論宣傳及統計工作;及時全面地掌握本縣橫向經濟聯合發展情況,向縣政府報告。
12、指導外經貿行業的協會和學會在本縣分支機構的工作。
13、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