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具有以下特點:
1.受托、委托雙方應事先簽訂 代理出口協議,明確規定經營 商品、 代理范圍、商品交接、儲存運輸、費用負擔、手續費率、外匯劃撥、索賠處理、貨款結算以及雙方有關職責等。
2.受托 企業經辦 代理出口業務,不墊付 商品資金,不負擔基本費用,不承擔出口銷售盈虧,僅收取手續費。
3.受托 企業按出口銷貨發票的金額及規定的手續費率,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作為經辦 代理出口業務的 管理費用開支和 收益。
4. 代理出口 商品的 出口退稅歸委托方,一般由受托 企業負責去所在地的稅務局開立代理出口退稅證明,由委托方持證明和出口 報關單、 出口收匯核銷單及代理出口協議副本等文件向當地稅務部門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