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出口配額的有效期。
出口配額的有效期為當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另有規定者除外,出口企業應在配額有效期內向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各發證機構可自當年12月16日起,根據外經貿部或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下發的下一年度出口配額簽發下一年度的出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發證日期應填為下一年度1月1日,并將發證數計入下一年度的發證統計。
第三十四條 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
(一)實行出口配額管理商品的出口許可證有效期為6個月。出口許可證需要跨年度使用時,出口許可證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過次年2月底。
(二)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屬配額許可證管理,但不占用出口配額的商品,其出口許可證有效期按《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核定的出口期限核發。對于《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核定的出口期限超過次年2月底的,發證機構按照外經貿部制定的《商品目錄》和《分級發證目錄》有關規定執行。
(三) 出口許可證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逾期自行失效,海關不予放行。
第三十五條 出口許可證的延期。
(一)出口許可證因故在有效期內未使用,出口企業應在出口許可證有效期內向原發證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發證機構收回原證,在發證計算機管理系統中注銷原證后,重新簽發出口許可證,并在備注欄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證證號。
(二)出口許可證因故在有效期內未使用完,出口企業應在出口許可證有效期內向原發證機構提出未使用部分的延期申請,發證機構收回原證,在發證系統中對原證進行核銷,扣除已使用的數量后,重新簽發出口許可證,并在備注欄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證證號。
(三)未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延期申請,出口許可證自行失效,發證機構不再受理延證手續,該出口許可證商品數量視為配額持有者自動放棄。
第三十六條 實行u201c一批一證u201d管理的出口許可證,每證只能報關使用一次;實行u201c非一批一證u201d管理的出口許可證,每證可以多次報關使用,但最多不超過十二次,由海關在u201c海關驗放簽注欄u201d內逐批簽注出運數。
第三十七條 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在調整發證機構時,自調整之日起,原發證機構不得再簽發該商品的出口許可證,并將企業在調整前的申領情況報調整后的發證機構。出口企業在調整前申領的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內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許可證按規定到調整后的發證機構辦理延期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