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外貿收購統計的范圍包括:
1.從國營、集體和個體戶商業購進的出口商品;
2.從工農業生產部門購進的出口商品;
3.從外貿生產基地、專廠、專車間購進的出口商品;
4.從商業以外的集體企業和個體戶購進的出口商品;
5.用進口原料加工后,供應出口的成品;
6.作價購進的樣品和展覽品。
7.出口商品外貿收購統計中,不包括以下各項:
從外貿系統內部各企業之間調入或作價購進(賣斷)的商品; 供應國內市場銷售的商品; 外貿生產基地不合出口規格的商品; 以外貿庫存商品調換的適銷出口商品; 代理出口的商品; 獎售物資的進貨; 來料加工裝配的出口商品; 商品升溢。 出口商品收購起算時間出口商品收購時間的起算原則上一般是以取得商品所有權為準。在實際工作中,情況則比較復雜。收購商品有多種多樣的收購方式:有從本地購進的,也有從外地購進的;其業務手續有采用送貨制(由供貨部門將商品送到購貨單位倉庫或指定地點交貨)、提貨制(由購貨單位派人到供貨部門或指定的地點提取商品)、發貨制(由供貨部門根據合同或協議規定的商品品種、規格、數量,將商品委托運輸機構發運到購貨單位所在地車站或碼頭交貨)以及就廠就地代保管(由供貨部門接受購貨單位委托,將商品存廠入庫代為保管,憑存廠進倉單或寄存證作為交接憑證。供貨部門對寄存商品應負責妥善保管,防止商品發生損失或損壞)}貨款結算方式分別是采取現金、支票、付款委托書和異地托收承付等方式。因而,出口商品收購業務中,會產生下列三種情況:一種是結算憑證和商品同時到達;一種是結算憑證先到,商品后到;再者是商品先到,結算憑證后到。此外。
在外貿收購業務中,還有一些直到口岸結算商品,即由供貨單位將商品直接運達出口口岸,然后根據有關憑證進行結算。因而實際工作中,怎樣才算取得商品的所有權,往往可以產生不同的理解。根據有關規定和業務實踐,出口商品收購的起算時間,一律以財會結算憑證上的結算B期和商品數量、金額進行統計。如商品已經收到未能及時結算。可先按有關業務憑證記載的日期和商品數量、金額進行統計,待收到財會結算憑證時再進行核對,如有出入再進行調整。直達口岸結算的商品,按供貨單位或口岸機構提供的有關憑證上的日期和商品數量、金額進行統計。訂購、預購的商品,不論是否預付貨款,在收到商品或發貨通知單以前,均不能作為出口商品收購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