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下列項目不得在稅前作為成本、費用列支:
n ?。?)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支出。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的支出,此項支出屬于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稅前直接扣除,可以以折舊的方式分期攤銷。
n (2)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支出。指納稅人購置無形資產以及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各項費用支出。該支出可在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期限和受益年限內攤銷。
n ?。?)資本的利息。資本是投資者或股東的投入,其利息不得在稅前列支。
n ?。?)各項所得稅稅款。
n ?。?)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企業因違法經營而被處以罰款和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屬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支出和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n ?。?)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企業因偷稅或遲繳而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和罰款,不是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開支,不得在稅前列支。
n (7)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企業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損失,保險公司或其他單位已給予賠償的部分,不應再列為損失。
n ?。?)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
n ?。?)支付給總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偂⒎謾C構屬于同一法人實體,因此分支機構運用總機構的產權進行生產、經營,是企業自有資金的運用,因此不需要向總機構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因此不得在稅前列支。
n ?。?0)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