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匯入匯款電傳或SWIFT電文等以及簽收本或登記簿,檢查經辦人員在收到匯人匯款后是否在相應的簽收本、登記本上簽字、記錄,記錄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
2.取得匯人匯款電傳或SWIFT電文以及表外科目登記簿,先檢查電傳或電文的記載事項,看此項匯款是否為貿易事項下的匯款;如果屬于先出后結項下的貨款,再審核資料中有無出口單位在出運后送來的副本發票,再與表外科目登記簿進行一一核對,看其是否及時準確記賬,在國外匯人匯款時是否及時加以核銷。
3.取得匯出匯款申請書及批匯、匯款手續文件,通過匯出匯款申請書查看匯出匯款的性質,有無匯出不符合規定范圍的匯款;再檢查批匯手續是否完備,匯款手續是否齊全,是否已經提供貨卡和合同等有效文件。
4.取得匯出匯款申請書、進口付匯備案表、匯出匯款明細賬、中間業務收入明細賬和相應企業存款明細賬,檢查匯入行的選擇是否恰當合理,匯出行是否及時將頭寸撥付匯入行,在}[人行沒有開立賬戶時,是否預先撥款給匯入行或指示匯人行于解付后索匯。
5.取得出口托收申請書外匯買賣明細賬、中間業務收入等,注意審查辦理托收時是否嚴格按操作程序處理,有無發生已從國外匯人而又重復向外托收的情況,對于托收時間較長而仍未收回的款項是否已通過其他途徑收回,有無將款項移存國外;跟單托收業務操作是否規范,國外代收行的選擇是否合理,是否按照u201c運用代理行的原則u201d確定,單據處理是否及時,是否在規定工作日內處理完畢并及時寄出。
6.取得托收委托書、國外寄來的代收單據等,注意審查國外寄來的委托書及單據是否齊全,內容是否與委托書相符,是否及時通知進口商辦理付款或承兌。
7.取得托收委托書、國外寄來的代收單據、代收外匯托收款項明細賬,先將托收委托書與明細賬核對,查看哪些尚未完成付款手續或承兌手續,再將這些業務與單據進行對比,看銀行是否掌握單據,是否堅持了u201c付款交單u201d或u201c承兌交單u201d的交單原則。
8.取得托收委托書、國外寄來的代收單據、代收外匯托收款項明細賬及有關付款會計憑證,審查付款手續是否完備,看附件資料中是否有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匯文件以及進口單位確認同意付款或承兌書。
9.取得信用證、議付通知書(BP面函)資料,注意審查來證條款中有無不符合國際慣例部分和不利于我方的條款,信用證付款責任是否明確,償付路線是否正常、合理,有無索匯路線迂回以及其他影響及時收匯的條款。
10.取得信用證、議付通知書(BP面函)、國外貸記函電以及受益人資質資料,檢查受益人是否有權經營出VI業務;檢查國外貸記函電與對應BP面函的金額、起息日、賬戶行賬號是否相符。
11.取得信用證、國外開來保證憑信明細賬、中間業務收入明細賬,檢查其是否按當日牌價扣除應收手續費、電報費等后于當日結匯,有關收入及時記賬。
12.取得信用證開證申請書及開證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資質證明,看其是否具備直接辦理進口業務的權力。
13.取得開證申請書、授信額度書、應收(應付)信用證款項明細賬、保證金明細賬,開出信用證是否在授信額度內;將保證金明細賬與開出的信用證進行一一核對,審查開證時是否按規定收取足額的保證金,使用現匯申請開證單位是否已按信用證金額轉出存入保證金戶。
14.取得開證申請書及有關的信用證檔案資料,看其中是否有貿易合同等資料,對數額較大且書面資料難以證明貿易確實存在的,可延伸到開證申請人進行審計,審查開出信用證是否確實有真實的對外貿易,查明有無利用虛假證明騙取銀行外匯資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