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國際貿易業務手續辦理
第一節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
一、簡答題
1.簡述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備案登記的時限規定。[2007年1月真題]
答: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備案登記的時限規定如下:
(1)登記表:備案登記機關應自收到對外貿易經營者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并在《登記表》上加蓋備案登記印章。
(2)相關職能機關備案: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憑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登記表》在30日內到當地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等部門辦理開展對外貿易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逾期未辦理的,《登記表》自動失效。
(3)變更特征:《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對外貿易經營者應在30日內辦理《登記表》的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變更手續的,其《登記表》自動失效。
(4)法人資格:對外貿易經營者已在工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自營業執照注銷或被吊銷之日起,《登記表》自動失效。
(5)進入禁止:根據《外貿法》的相關規定,商務部決定禁止有關對外貿易經營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貨物或者技術的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備案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其《登記表》;處罰期滿后,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依據相關辦法重新辦理備案登記。
u2026u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