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擬訂相關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商務發展戰略和實施規劃,制定全市商務發展目標及考核辦法,監測分析商務運行狀況,研究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并提出流通體制改革的建議。
(二)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擬定商務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標準、規則并做好相關推進管理工作。
(三)擬訂全市內貿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提出國內外資金投向我市市場體系建設的政策,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和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絡工程。
(四)牽頭協調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擬定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指導商務行政綜合執法工作,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臺,按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六)提出全市繭絲綢行業發展政策建議,制定全市繭絲綢行業發展規劃,調控繅絲、絹紡加工規模。
(七)負責全市商品進出口管理工作,擬訂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承擔機電產品進出口及進口國際招標、加工貿易、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劃,規范對外貿易經營秩序,推進貿易便利化,推進出口品牌和出口基地建設,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八)執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按分工承擔涉外知識產權相關工作,依法監督全市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牽頭擬訂全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牽頭擬訂年度服務貿易促進活動計劃并組織實施。
(九)貫徹執行國家多雙邊(含區域、自由貿易區)經貿合作戰略和政策,參與處理國別(地區)經貿關系中的有關事務,建立和發展與國(境)外政府經濟部門的經濟合作。
(十)協調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過渡期地方綜合性應對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反傾銷、反補貼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全市組織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責任,建立產業損害和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參與開展反壟斷調查,承辦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管理全市外商投資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市外商投資政策措施,依法審批或報批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情況,并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進出口工作,研究提出改善投資環境的建議。
(十二)牽頭擬訂全市服務外包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外包發展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推進服務外包平臺建設,指導服務外包載體建設,加強服務外包人才隊伍建設。
(十三)指導、協調全市投資促進工作;負責全市投資促進工作的計劃制訂和組織實施;負責與各國政府經濟主管部門、各類投資促進機構及國內、外知名企業的聯系;負責全市海外招商網絡的建設和管理。
(十四)負責全市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定和執行對外經濟合作的政策措施,管理、指導、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境外就業和境外投資(含境外貿易),負責全市對外援助項目和接受多(雙)邊對我市的無償援助和贈款。
(十五)貫徹實施國家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指導我市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貿易工作,協調港、澳、臺商投資管理工作,組織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經貿交流與合作活動。
(十六)負責全市各類開發區的指導、服務、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促進開發區建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開發區編制建設發展規劃,研究分析開發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并提出處理意見。
(十七)負責檢查、監督口岸查驗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有關工作、協調需地方政府解決的問題;負責擬定口岸發展規劃并組織協調實施;負責新增口岸、新建碼頭開放報批和驗收;協助組織開展國際空港運輸業務;負責水鐵聯運口岸事務協調與管理;負責全市電子口岸建設;負責口岸u201c大通關u201d協調服務和聯合辦公中心的綜合管理;負責國際集裝箱運輸的協調;協調處理口岸涉外事務,規范口岸市場運行秩序。
(十八)協調財政、稅務、檢驗檢疫、海關、質量技術監督、銀行、外匯、出口信用保險等部門與商務工作有關的事項。受市政府委托,指導、管理市貿促會的工作。指導有關商會、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工作。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