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全市宏觀經濟運行態勢進行分析、監測、編制并組織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全市工業經濟運行和主要工業產品信息化管理工作,負責編制信息管理目錄。
(二)貫徹落實國家的產業政策,組織擬定地方配套的產業政策,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指導全市工業結構調整,提出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負責典當行業的歸口管理。
(三)貫徹工業方面的綜合性經濟法規、政策并監督檢查;組織指導工交企業法制工作和組織管理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工作。
(四)研究和規劃全市競爭性行業投資布局,公布項目投資引導目錄,指導除政府撥款以外的工業企業投資和商業性銀行貸款的方向,進行項目的登記備案和監督,納入全市的總量平衡;指導全市工業企業利用外資(包括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制訂工業領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并進行監督;提出工業企業利用國外貸款的投向;研究制訂國有工業企業向外商轉讓資產、股權、經營權的政策并實行監督。
(五)指導工交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和海外投資以及反傾銷、反補貼工作,負責管理除糧、棉、油、食糖、羊毛、天然橡膠以外的商品物資的進出口計劃,制訂有關防止不平等貿易的措施,組織產銷銜接的重大商品貿易活動。
(六)對全市未改制的國有工交企業實行宏觀管理和指導,規范企業行為規則;研究擬定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和企業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研究擬定發展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參與指導工交企業直接融資工作,負責指導工交企業的管理和全市企業扭虧增盈工作;協調減輕企業負擔工作。
(七)對全市中小工業企業(含鄉鎮)實行宏觀指導,研究擬定加快發展全市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措施;促進和健全中小工業企業服務體系;組織中小工業企業對外合作,指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工作。
(八)負責對全市非公有工業經濟政策性引導、行業規劃、宏觀指導、重點扶持、培育等宏觀管理工作,增加市本級財稅來源。
(九)歸口管理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研究擬定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政策,指導技術引進、重大裝備國產化和重大技術裝備研制;指導企業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工作以及全市工業節能減排新技術推廣工作;參與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工作。
(十)在市經委設立工業園區發展辦公室(加掛牌子),具體負責工業園區產業定位、數據統計和有關問題的協調等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全市交通運輸生產管理,協調經濟運行中與鐵路、公路、航空、水運、聯運、郵電通信有關的重大問題;負責全市交通戰備管理工作;負責重點企、重點工程、重點物資、外貿貨運的運輸調度和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報廢汽車回收(含撤解)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管理經委系統的行業管理辦公室,組織指導各行業管理辦公室擬定行業規劃;研究制訂電力(含水電)、醫藥食品、包裝行業規劃,實施行業管理。
(十三)負責經委系統的黨建工作,加強企業班子建設、基層黨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負責經委系統的干部人事工作,按干部管理權限做好直管和協管的班子和干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工程系列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組織工作;負責經委系統的工會、老干、計劃生育、婦女、共青團、統戰、僑務殘聯工作。
(十四)宣傳貫徹黨的各項方針政策,按照國家、省干部培訓要求,研究制訂市經委系統經濟管理干部和企業經營者的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工交系統的干部理論教育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人民政策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