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揭陽市榕城區委、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揭陽市榕城區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揭榕委[2011]33號),設立揭陽市榕城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n
n一、主要職責
n(一)貫徹執行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和外商投資的政策法規,擬訂相關規定和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n(二)擬訂和執行外經貿發展的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我區利用外資、進出口狀況,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和建議;研究各種新貿易方式(含電子商務);負責對外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的有關事務。
n(三)制訂對外技術貿易、服務貿易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規定、管理辦法;管理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和國際招標,協調管理國家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復出口。
n(四)承擔重要農產品(糧食、棉花除外)和重要工業品、原材料進出口等的計劃組織實施。
n(五)參與制定外商投資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審批或核報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審批或核報國家規定限額的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其變更;檢查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情況;指導、管理招商引資和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
n(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加工貿易的政策和管理辦法;核準屬區管理權限的加工貿易業務,宏觀指導加工貿易工作;檢查監督加工貿易企業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
n(七)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各項業務。
n(八)依照法律、法規核報或核準各類企業進出口經營資格和國際貨運代理資格;擬訂境外發展、投資的管理辦法和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核報區內在境外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并參與協調管理,負責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外派的審批;管理外國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常駐我區商務代表機構的核準業務;指導和監督境內外各種外經貿交易會、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等,并制定赴境外舉辦上述活動的管理辦法,負責區直進出口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出國及赴港澳臺招商人員的政審、簽證的申報工作。
n(九)指導區屬外貿企業的業務工作和外經貿企業參與商會、協會的工作。
n(十)承辦區人民政府和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