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擬訂全縣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2、提出流通體制改革意見,培育發展城鄉市場,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和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
3、擬定全縣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場壟斷、地區封鎖規定。促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建設;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
4、分析國際經貿形勢和我縣進出口狀況,提出總量發展、結構調整的建議;申報管理國家和省、市級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和利用外資的各項促進資金、外貿發展基金。
5、組織和指導境內外交易會、洽談會等大型貿易促進活動;協調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組織實施區域經貿合作。
6、執行國家和省、市制定的進出口商品管理辦法,進出口商品目錄和進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政策;負責進出口配額計劃的申報及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加工貿易工作;指導全縣各類進出口商品工作。
7、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體系建設;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和省、市限制出口的技術和引進技術的出口與再出口工作、管理涉及國內外出口管制的相關事務。
8、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組織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國外對我縣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及相關工作。
9、宏觀指導全縣外商投資工作;分析研究全縣外商投資情況,擬定利用外商投資政策和規定;指導和管理全縣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進出口工作;依法核準權限范圍內的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轉報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章程工作;指導和促進全縣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招商引資(境外資金)和進出口貿易工作。
10、負責全縣對外經濟合作工作;執行國家和省、市對外經濟合作政策,指導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業務;執行國家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申報、初審縣內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并實施監督管理。
11、歸口管理全縣經貿外事活動;指導全縣商貿領域內信息網絡、電子商務、電子政務建設;指導和聯系有關協會、學會、進出口商會和貿促會工作。
12、負責全縣商貿企業的改制工作。
13、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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