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商務和國際經濟合作領域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起草商務領域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商務發展規劃、政策;研究經濟全球化、區域經濟合作、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和流通體制改革并提出建議。
(二)負責商貿服務業管理工作;制定商貿服務行業規劃、標準,推進產業結構調整;提出商貿流通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政策建議;指導社區商業、餐飲業等商貿服務業發展;推動流通標準化及流通業態、流通組織的創新、發展;指導連鎖經營、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三)制定城市商業網點和商品市場專業規劃;統籌推動城鄉商業網點和商品市場體系建設;負責市區集貿市場的審批、監管;指導農村現代流通網絡建設。
(四)制定生活必需品和消費品市場調控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機制;組織協調生活必需品和消費品的儲備和供應;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并進行預警和信息引導;組織實施全市u201c菜籃子u201d工程和u201c三綠u201d工程建設;負責流通領域u201c菜籃子u201d商品質量監督檢測體系建設;承擔市重要商品市場調控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依法開展商貿流通領域行政執法;負責全市生豬等定點屠宰的行業管理和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按規定對拍賣、典當、租賃、二手車流通、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廢舊金屬回收、舊貨流通、再生資源回收、酒類等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打擊商務領域侵犯知識產權、商業欺詐工作。
(六)擬訂促進外貿發展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計劃及配額管理;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負責加工貿易管理。
(八)負責機電產品和技術進出口管理;指導對外技術貿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協調、監督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負責兩用物項和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及出口管制和最終用戶管理工作;承擔u201c科技興貿u201d相關工作。
(九)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
(十)組織協調涉及我市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及相關工作;建立全市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協助商務部開展對外貿易壁壘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按規定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調查。
(十一)指導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資工作;擬訂利用外資發展規劃和政策;承擔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及外國、臺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許可;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合同章程的情況并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組織指導外商投資促進工作。
(十二)制定全市u201c走出去u201d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對全市境外投資實施監督和管理;核準市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推動各類境外投資合作項目。
(十三)負責全市對外經濟合作和對外援助工作;對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設計咨詢實施監督管理,管理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外派勞務經營資格、外派勞務培訓資格和境外就業服務經營資格;牽頭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審核、管理我市承辦的國家對外援助項目。
(十四)擬訂全市經濟園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發展規劃、政策;負責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的申報工作;指導、協調市級各類經濟園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的規范化管理。
(十五)貫徹執行我國多邊(含區域、自由貿易區)經貿合作戰略和政策,負責發展我市與有關國際經濟組織、國外地方政府、友好城市間的經貿關系,建立聯系機制并組織開展相關工作,指導同未建交國家的經貿活動,推進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經貿合作。
(十六)制定商務重點招商推介活動實施意見;組織協調境內外重大商務活動;辦理外國商務人員來訪邀請。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