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商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區商務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推動商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豬定點屠宰場(廠)的設置規劃,負責生豬屠宰管理工作。
(三)負責擬訂區域商貿流通發展規劃、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及商品市場、商務領域重點行業發展規劃;指導重要商品批發市場、商業功能區、經濟綜合體、商業體系建設與發展。
(四)負責商貿服務業行業管理工作,擬訂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全區商貿服務業領域重大問題,指導流通行業經營活動;指導社區商業發展;負責成品油流通備案有關工作;承擔酒類、煤炭經營流通有關工作。
(五)負責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保障機制,配合上級主管部門組織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緊急調度,組織安排防汛、救災、搶險物資的儲備和供應;負責重要生產資料的市場監測工作。
(六)負責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現代流通方式改革,培育骨干流通企業發展;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七)牽頭商務行業統籌城鄉工作,推進農村市場和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商貿流通企業建立和擴大農產品進銷渠道,推進農貿結合和u201c農商對接u201d。
(八)負責做好商務系統涉及世貿組織相關事務的指導和服務工作;組織協調涉及我區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組織全區產業損害調查。
(九)負責全區有關國外商務事務的聯絡工作;承擔境內外重大商務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辦理外國商務人員來訪邀請。
(十)指導全區進出口業務工作;指導管理全區加工貿易;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十一)貫徹國家技術進出口相關政策,負責技術進出口的審核、申報工作,組織實施u201c科技興貿u201d戰略和高新技術產品貿易促進工作。
(十二)按照管理權限核準或審核、申報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合同、章程情況;協調解決外商投資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十三)參與擬訂促進服務貿易和服務外包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園區和平臺建設。
(十四)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鼓勵u201c走出去u201d的政策,組織制定全區u201c走出去u201d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境外投資、對外勞務合作、對外援助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審核、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局屬企業改革改制工作。
(十六)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