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測、分析全縣國民經濟運行態勢,調節國民經濟日常運行;提出并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并向縣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執行國家產業政策,組織制訂和實施地方性產業政策及專項產業政策,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指導產業結構調整,研究提出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研究確定、組織培育縣重點骨干企業;聯系和指導有關行業協會等社會中介組織。
(三)受委托制訂工業、商貿方面的綜合性經濟行政措施和有關政策,經審議通過后組織實施;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
(四)宏觀指導各種經濟成份的企業,規范企業行為規則;協調企業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指導中小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推進企業改革的實施,促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研究發展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企業的管理、扭虧和減輕企業負擔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再就業工程;參與指導企業直接融資工作;負責縣政府重點扶持的企業、企業集團的規劃與培育工作。
(五)研究和規劃競爭性行業投資布局,負責限額以上和涉及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的技改項目的報批工作;指導全縣較大技改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提出經貿企業利用國外貸款的投向;參與研究提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實施市場多元化戰略的政策建議;協調外貿貨運和經貿的重要會展活動,協同有關部門、企業開展招商引資工作。
(六)研究企業技術進步的方針、政策,指導技術創新、技術引進、技術裝備研制,新產品開發;研究提出全縣企業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政策措施,組織制訂全縣企業高新技術發展及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規劃和計劃?
(七)指導和管理外經、外資、外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和協調外貿政策和進出口政策,提出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政策措施,商同縣計劃發展局編制關系國計民生的重點工業和原材料的進出口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出口商品基地建設規劃,指導發展出口商品生產基地;負責審核、報批在境外設立經貿機構,研究提出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審核外貿發展基金的使用、稽核,協調出口企業的退稅工作;歸口管理、組織境內外對外經貿洽談會、展銷會,負責管理外商邀請工作。
(八)指導、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處理重大安全事故。
(九)研究和指導全縣流通體制改革,貫徹實施流通領域和餐飲服務業的法律、法規;指導各種經濟成份的商品流通活動;培育發展和完善市場體系;提出規范流通秩序和市場規則的有關政策,組織和指導協調各項市場的整治活動;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重要物資的供求狀況并組織調控;指導廣告業發展。
(十)實施行業管理,負責全縣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組織的培育、建設、組織各行業辦制訂行業規劃和行業章程草案。
(十一)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依法維護鄉鎮企業合法權益;組織起草本縣鄉鎮企業(中小企業)的有關政策,審定后組織實施;指導鄉鎮企業(中小企業)的改革和發展。
(十二)負責指導企業開展信息化工作,促進信息網絡建設,為企業提供服務;
(十三)負責本縣散裝水泥管理和墻體材料改革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電力工業行政管理,參與全縣能源、原材料等建設項目的有關管理工作,指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承擔煤炭市場管理、成品油市場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本縣域醫藥行業管理,指導組織實施生化制藥的行業管理和監督。
(十五)負責經貿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建立管理培訓教育基地。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