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限制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1、出口價格管理,對本國出口商品實行價格下限,以防止低價對外傾銷;
2、出口品質管制,即通過加強商品檢驗,禁止不合質量標準的商品出口;
3、出口數量管制,對于某些重要商品限制出口數量或禁止出口;
4、出口組織管制,即加強出口企業、貿易公司的組織聯營,實行聯合對外,提高出口效益。資本主義國家通常把出口限制作為實行貿易歧視政策的一種手段。例如,1950年1月1日成立的巴黎統籌委員會,起初就是協調西方國家對社會主義國家實行u201c禁運u201d政策的一個國際性多邊出口限制機構。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十一條u201c數量限制的一般取消u201d就對締約國實行出口限制作出了規定:u201c任何締約國除征收稅捐或其他費用外,不得設立或維持配額、進出 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締約國領土的產品輸入,或向其他締約國領土輸出或銷售出口產品u201d。但同時又規定,以下情況不算出口限制:
1、為防止或緩和輸出締約國的損益或其他必需品的嚴重缺乏而臨時實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
2、為實施國際貿易上商品分類,分段和銷售的標準及條例,而必需實施的禁止進出口或限制進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