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量出口限制看來最初是在1935年出現的,那時限制日本對美國的紡織品出口。但是出口限制是在過去10年左右的時間里才被普遍地采用的。附表中列出了將近100項重要的、已知的出口限制。實際的數字可能大得多,因為據說,出現各種各樣工業對工業與政府對工業的不加透露的安排。在已知的出口限制數字中,55項是限制對歐洲共同體或它的個別成員國的出口,32項是限制對美國的出口。總的來說,實行出口限制是要保護在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成員國中的市場上的工業,在這些市場上某些發展中國家、東歐國家或日本已成為主要的競爭者。事實上,這些國家的出口目前已由大約80項出口限制措施所限制。 上列數字并不包括多種纖維協定。多種纖維協定連同它的前身u2014u2014棉紡織品長期安排(1962u20141972年)u2014u2014是出口限制的模式。多種纖維安排是一項違反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經談判達成的多邊協議,它依據的原則是:作為紡織品主要進口者的工業國,需要特別的保護以防止在正常情況下來自發展中國家的、成本較低的出口品u201c擾亂市場u201d。在它的主持下,締結了各種各樣的雙邊出口限制協議,這些協議包括大約50%的紡織品和成衣貿易。此外,正如附表中指出的,這個部門在多種纖維協定范圍以外有11項已知的出口限制。結果是,在紡織品和成衣的世界貿易中有相當大的部分是受控制的,因而并不聽命于國際貿易的正常力量。
除了紡織品和成衣以外,鋼鐵是受出口限制影響最大的產品類別。自從美國與一些歐洲的和日本的出口者在1968年談判了這個部門中的第一個限制協議以來,鋼鐵貿易總額中大約1/4屬于出口限制范圍,它影響幾乎所有主要第三國供應者對美國和歐洲共同體的出口,也影響歐洲共同體對美國的出口。農產品的出口也受到出口限制安排的限制,這主要是從農產品產量較高的國家,如澳大利亞和阿根廷對歐洲共同體的出口。在汽車和運輸設備以及電子產品和機械工具方面,日本出口者對于它們向歐洲共同體和美國的銷售都加以限制,而在鞋類方面,一些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國家的市場受南朝鮮出口者的出口限制安排的保護。
根據一種計算方法,在1984年,世界貿易總額的大約10%以及非燃料貿易的12%,是屬于出口限制范圍的(根據即將出版的《世界經濟》中M·科斯特基寫的《出口限制安排》一文)。這個研究報告還估計,在同一年,日本對歐洲共同體的出口的大約38%,以及日本對美國的出口的32%屬于出口限制范圍。其他評論家估計,在1983年,發展中國家的制成品的世界貿易額中大約11%是受出口限制安排限制的。此外,在80年代初期,這個百分比看來在迅速上升。根據一項估計,亞洲的新興工業國和日本的出口中受出口限制影響的份額,從1980年的大約15%上升到1983年的大約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