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偽劣商品,經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視為經銷偽劣商品:1、無檢驗合格證或無有關單位允許經銷證明的;2、未用中文標明商品名稱、生產者和產地(重要工業品未標明廠址的);3、限時而未標明失效時間的;4、實施生產(制造)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的;5、應按有關規定用中文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份、含量等而未標明的;6、高檔耐用消費品無中文使用說明的;7、屬處理品
(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裝的顯著部位標明u201c處理品u201d字樣的;8、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而未標明有關標識和使用說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