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過期交單
交單時間超過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期或交單期,或超過提單日后21天,這是經常出現的不符點,如果確實無法補救,只好按不符點出單。有的受益人請求銀行倒簽議付日以表示在規定的時間內交單,這是一種弄虛作假的行為,應盡量避免。
2)提交的單證種類或份數不夠
這往往是由于受益人疏忽或看錯份數,應要求受益人補齊。
3)單證內容不全或有空白頁
這可能是由于制單時復寫紙未墊好或漏墊,致使部分內容無法打印出來。出現這種情況時,應將內容補全或另補新頁。
4)受益人出具的單證漏蓋
受益人章在信用證要求簽章的情況下,應要求受益人補蓋。如議付行備有受益人章,銀行代補亦可。
5)單證中有錯字、漏字單證中錯字、漏字現象時有發生,有些是出現在名稱、地址、數字等關鍵部位,出現這種錯誤必須進行修改、更正或補注。
6)計算上的錯誤
例如,貨物價值、毛凈重、尺碼、包裝件數或貨物數量等都有可能出現這種情況。受益人在更正之前應進行驗證并計算出正確的結果。
7)單證未按規定手簽
信用證要求單證手簽,而提供的單證卻是蓋章。更正的辦法是可以在圖章旁邊另加手簽?或重制單證,但這都必須要求簽字人重簽。有時受益人與出單人不在一地,往返簽字很麻煩,有的受益人用描原蓋章筆跡的方法作技術處理。這樣做雖然有時也能解決問題。但不應提倡和效仿,而且也有個別拒付現象。最好的辦法還是認真領會信用證條款的含義,做到萬無一失。
8)車證內容編排不合理、不妥當
單證內容編排不合理、不妥當,這對初做此項業務的人來說比較普遍,他們不知道單據內應該陳述哪些內容及順序如何安排。有的內容過多,羅列許多信用證沒有的內容;有的內容過少,信用證規定的內容沒有得到完全反映。內容的安排有很大的隨意性,看不出輕重主次和思維上的邏輯性。對于這些問題應視情況加以處理。凡信用證上有的或者應在規定單據內反映的內容必須反映;多余的內容可通融接受,但受益人以后制單應盡量精簡。排列順序不合理也不一定退回重制,但這必競是衡量單證的重要標準,制單人員應掌握一般規律。
9)單證上涂改過多、修改方式不得體
單證上涂改的地方過多,修改方式不得體,涂涂抹抹,有的頁角折皺翻卷,很不雅觀。這種作風應該改變,嚴格來講,涂改在3處以上就應重制單據。
l0)單據修改之后不加手簽或更正章證實
單據修改之后不加手簽或更正章證實,嚴格來講,這種修改缺乏足夠的法律效力,應是無效的,因為不符合手續。所以,凡修改之處均應加手簽或加蓋更正章。
11)單據與單據之間缺乏互相關聯的機制
例如,受益人自行出具的單據通常使用發票號相聯系,運輸單據、保險單據與發票之間通常是以嘜頭相聯系,運輸部門出具的提單、證明、收據等通常以提單號相聯系,等等。沒有關聯機制的單據雖然也可以接受,但手續不嚴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