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的法律與慣例
一、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是國際貨物買賣中應當遵循的重要法律規(guī)范。它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的一些習慣做法和解釋,經由國際性的商業(yè)團體和組織機構將其制訂成文,供各國貿易界人士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所遵循。
需要指出的是,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的,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對合同當事人不具有普遍的強制性,交易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在合同中所作的規(guī)定即使與慣例的解釋相反,也是可以的。但是,當貿易雙方愿意遵守該慣例,并將其訂人合同中時,該慣例才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因此,國際貿易慣例雖不是法律,但卻可以彌補法律的空缺和立法的不足,對貿易實踐仍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一)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
國際貨物買賣中使用的各種貿易術語,不同國家對此作了不同的解釋。為了統(tǒng)一貿易術語的不同解釋,一些國家的工商團體和某些國際組織分別制定了有關貿易術語的統(tǒng)一解釋或國際規(guī)則。在這些規(guī)則中,影響較大的有三個。
1.《1932年華沙一牛津規(guī)則》
1928年,國際法協(xié)會在華沙舉行會議,制訂了關于CIFu2018買賣合同的統(tǒng)一規(guī)則。后又經幾次會議修訂,定名為《1932年華沙一牛津規(guī)則》(Warsaw-Oxford males1932)。該規(guī)則主要對CIF貿易術語作了解釋,說明CIF買賣合同的性質和特點,并具體規(guī)定了采用CIF術語時有關買賣雙方所需承擔的責任劃分。
2.《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由美國商業(yè)團體制訂、并經美國聯(lián)合會通過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l 94 1)主要對EX Point ofOrigin、EX Dock、FAS、FOB、CIF、CF六種貿易術語作了詳細解釋,規(guī)定了采用上述貿易術語時,買賣雙方的責任劃分。該修訂本主要在美國、加拿大和拉丁美洲國家使用。
3.《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u2014u2014《2000 INCOTERMS》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Terms)是國際商會于1936年在其總部巴黎制訂的。隨后又經過6次修訂和補充,目前使用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共對13種貿易術語作了解釋,規(guī)定了按這些貿易術語簽訂的合同項下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