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一致的原則首先是表面一致,即單據和信用證之間在文字上沒有沖突。例如,實踐中若采用CIF條件成交,在有關單據完全符合信用證規定但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失的情況下,銀行仍須付款;而若單據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即使貨物一點兒問題沒有,銀行也有100%的權利拒絕履行義務。
當然,外貿業務中對單證一致的嚴格要求也不可以機械地理解為一字不差,完全照搬照抄,應根據實際情況加以靈活處理。對此,舉如下幾例說明:
·對運輸標志中件數的1一UP的規定,除非信用證明確做出了限定,一般應該理解為實際出口貨物的件數;
·交易條件為FOB、CFR時保險事宜理應由買方辦理,但買方所開立的信用證中可能會要求賣方提供保險單,在不違背原則(買方承擔相關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接受;同樣在FOB條件下,信用證中如要求運輸單據上標明u201cFREIGHTPREPAIDu201d,只要運費有著落,也是可行的;
·單據的簽字、蓋章也可出現不完全u2014 致的情況:發票、箱單等以英文制作,但有中文法人代表簽字和公司名稱屬于正常單據;
·不同單據的收貨人欄的填寫:指示抬頭提單填寫u201cTOORDERu201d或 u201cTOORDER OFu201d。而原產地中應填寫具體的買方名稱;
·發票中商品名稱問題應與信用證或合同嚴格u2014致,而其他單據則可以只顯示商品的統稱/通稱/大類名稱。
單證一致原則的重要性在于其對于進出口雙方能否順利實現結匯和收匯至關重要。對于買賣雙方和銀行來說,只要單證一致,就能得到議付,順利結匯,即銀行不管買賣合同與信用證是否一致,不管合同標的物是否有瑕疵,不管單據真偽,不管出口方是否違約,只要單證相符,單單u2014 致,銀行便付款。也就是說,單證一致,貨不好也能得到貨款;單證不一致,貨再好,也不能得到貨款。所以對于出口方來說,能否確保單證u2014致,成為其是否能順利收匯的關鍵所在,可謂利益悠關。但是,許多中國公司在出口業務中常因審單和制單時的疏忽而造成單證不u2014致,被銀行拒付。銀行拒付后,當中國公司再向外國買方要求履行付款義務時,外國買方有時以此為由要求中國公司減價或退貨,給中國公司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并導致了大量爭議乃至訴訟的出現。因此,牢牢把握單證一致的原則,避免國際貿易貨款結算的風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