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23條第2款規定:u201c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u201d這里就涉及保險索賠單證的完整性問題。大部分情況下,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受益人對索賠證據的完整性沒有爭議,但如果索賠金額較大,保險公司往往出于惜賠的心理,不愿意賠償,常常要求被保險人、受益人連續不斷地提供各種索賠單證,有意無意地拖延保險理賠。對于個別險種,如責任保險、工程保險、利潤損失保險等,由于保險公司對相應的理賠業務不熟悉,對保險條款的理解不清楚,理賠時總感覺沒有把握,也常常要求被保險人、受益人連續不斷地提供各種單證。這兩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對索賠單證完整性的要求基本上都是沒有根據的,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受益人常常產生爭議,甚至形成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