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外經貿和外事工作的政策及其工作部署,開展同世界各國及港澳臺地區經濟貿易界、商會協會、貿促機構和其他經貿團體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聯絡工作;發展與友好省州間的經貿往來與合作;與國外相應組織簽訂有關的經貿技術交流、合作協議、協定,并參加其相關活動。
(二)邀請和接待外國經貿、商會代表團和工商界人士來訪,組織我省經貿、商會代表團及工商企業界人士出國訪問和考察,協助省政府組織經貿洽談、招商引資及其他形式的促進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活動。
(三)開展國內外經濟貿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傳遞和發布工作,建立國內外經貿信息網絡,向國內外有關企業和機構提供貿易機會;介紹經濟技術合作、勞務合作對象,提供信息咨詢及國內外公司企業的資信調查服務。
(四)根據省政府的授權,協調全省出國(境)經貿展覽及相關管理工作;發展同世界各國、各地區的博(展)覽會組織的聯系,在國外主辦浙江省經貿展覽會、洽談會,組織參加國際博覽會和專業性展覽會;在省內主辦或協辦國際經貿展覽會、展示會、新產品樣品、樣本陳列會;接待和承辦國外相應機構和工商企業界在浙舉辦的經貿洽談會、技術貿易交流會和各種類型的經貿研討會。
(五)簽發中國出口商品原產地證明書;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證明,認證對外貿易單證;辦理國際商事證明事務;代理ATA單證冊(即貨物暫準進口單證冊)的簽發;代辦領事認證事務。
(六)受理涉外經貿(海事)糾紛的調解,接受委托代理國際經濟貿易和海事仲裁、訴訟業務,代理我省企業在國外或外國公司和個人在本國辦理商標注冊和專利申請,辦理有關知識產權的咨詢、爭議處理及技術貿易業務。(七)審批建立全省(除寧波、杭州市外)市、縣(市、區)貿促會(國際商會)分支機構及省、市行業貿促會(國際商會)機構并進行業務指導;在全省范圍內發展和管理會員;開展對分支機構及會員的服務及培訓工作。(八)接受海外企業、團體的委托,代辦在浙江設立代表處或辦事處的申報手續,并做好相應的服務工作。
(九)積極開展和促進外貿、外資和外經業務的發展,辦好會直屬企業,增強自身經濟實力,努力改善服務手段,更好地為會員企業服務,為浙江經濟發展作貢獻。
(十)辦理省政府授權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