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對于'非單據條件',我們應區別情況采取相應對策:
1.在信用證'DOCUMENTS REQUIRED'中,明確要求提交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則'ADDITIONAL CONDITIONS'中的條款'FactoryS Inspection To Be Final'必須在檢驗證書上有反映,即需提交有標明'Factory'簽發的檢驗證書給銀行作為議付單據。
2.若信用證'DOCUMENTS REQUIRED'中,未要求提交檢驗證書,則求助信中所提的條款,符合UCP500第13條C款規定的非單據條件,可以不予理會。
3.對于跟單信用證出現一個條件明確地連接著該證規定的單據條款時,不能簡單地認作'非單據條件',而應該出具與此條件相符合的單據。
為此受益人在收到包含有非單據條件的信用證時,如果可以方便出單,盡量按照信用證要求出具。如果出單有困難,應及時與開證申請人聯系,盡量使信用證條款單據化,或者干脆要求刪除該條款。對確實不能取消的非單據化條件,受益人要以UCP500為依據,結合實際情況,對非單據化條件做妥善處理,在相應的單據上表明其已按信用證要求的條件辦理,避免在交單時出現糾紛,影響及時收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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