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187號》第四章 資格授予
第二十六條 海關總署核定并公布考試合格分數線。
第二十七條 考試合格的考生,應當自公布考試合格分數線之日起6個月內向原報名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
第二十八條 向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驗原件:
(一)報關員資格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
(二)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身份證件復印件。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代為提出報關員資格申請的,代理人應當向海關出具被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格式見附件2),其中被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當由本人加以簽注。
考生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海關對申請人授予報關員資格的申請進行受理、審查、作出決定,以及對報關員資格予以撤銷、注銷等活動,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三十條 除當場作出決定的外,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決定。
決定不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向申請人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予授予報關員資格決定書》(格式見附件3)。
第三十一條 海關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的,可以不再制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 報關員資格證書由海關總署統一印制。
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者可以按照規定向海關申請報關員注冊。
第三十三條 報關員資格證書損毀、遺失或者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可以向原發證海關申請補發或者換發。
第三十四條 在報名、考試等過程中有作弊行為,并取得報關員資格的,海關應當宣布其考試成績無效,并撤銷其報關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