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進境貨物,報檢員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內辦理報檢,并提供抽樣、檢驗的各種條件后,有權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在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索賠期限內檢驗完畢,并出具證明。如果由于檢驗檢疫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貨物超過索賠期而喪失索賠權的,報檢員有權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2、對于出境貨物,報檢員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時間,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交納檢驗檢疫費后,有權要求在不延誤裝運的期限內檢驗完畢,并出具證明。如因檢驗檢疫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而耽誤裝船結匯,報檢人員有權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3、報檢員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檢疫結果有異議時,有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向原機構或其上級機構申請復驗。
4、報檢員如有正當理由需撤銷報檢時,有權按有關規定辦理撤檢手續。
5、報檢員在保密情況下提供有關商業單據和運輸單據時,有權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給予保密。
6、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檢疫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報檢員有權依法提出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