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引導加工貿易升級,進一步規范出口加工區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的決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口加工區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由海關實行封閉監管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出口加工區的加工貿易,是指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從境外或從境內采購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等,經加工、裝配后將制成品復運出境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 出口加工區內企業,是指符合我國產業發展要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在出口加工區內依法成立,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其中,外商投資企業須按國家關于外商投資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