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免稅:國家對區內加工產品不征收增值稅、消費稅;
n2、入區退稅: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國產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建造基礎設施、生產辦公用房的基建物資以及辦公用品可辦理退稅;
n3、進口免稅:從境外進口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生產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以及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n4、進料保稅: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稅;
n5、水電氣退稅:區內企業生產用水電氣可辦理退稅。
1、區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海關不實行《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管理;
n2、除國家明確禁止進出口和禁止在出口加工區內進行加工貿易的項目以外,出口加工區企業均可以開展加工貿易;
n3、出口加工區內企業產品在生產過程中,確有需要時,經海關批準,可將有關模具、半成品等運往區外進行加工;
n4、出口加工區之間、出口加工區與保稅區之間、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之間可以開展深加工結轉業務。
1、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的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
n2、海關對出口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按照直通式或轉關運輸的辦法進行監管。
n3、海關對進、出出口加工區貨物的備案、報關、查驗、放行、核銷手續一律在區內辦理。國檢部門在口岸和出口加工區之間實行一次性檢疫、檢驗,即在出口加工區檢疫、檢驗的,不再在口岸檢疫、檢驗。
區內貨物銷往境外不須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向境外支付不須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保持外貿穩定增長的意見》,允許出口加工區拓展保稅物流功能及開展研發、檢測、維修等業務,允許制造企業采購和銷售在經營范圍內的原輔材料、零配件,解決售后服務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