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監測、分析全市國民經濟運行態勢,調節國民經濟日常運行,提出并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組織協調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并向市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執行國家產業政策,組織制訂和實施地方性產業政策及專項政策,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指導產業結構調整,研究提出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負責政府重點扶持的優勢企業、重點骨干企業的培育工作。
(三)組織制訂工業經濟的行業發展規劃,實施行業管理;聯系和指導有關行業協會以及局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工作。
(四)負責全市能源,原材料等重大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參與全市其它重大建設項目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五)研究和規劃競爭性行業投資布局,定期公布項目投資引導目錄,負責限上技改項目的報批工作;指導全市重大技改項目的實施工作;指導除政府撥款外的工商企業投資方向和商業性銀行貸款的方向;參與研究提出工業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指導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指導生產企業境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和工業經濟的重要會展活動;參與組織招商引資工作及有關外經工作。
(六)宏觀指導各種經濟成分的工作,規范企業行為規則;推進現代化企業制度建設,研究發展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中小型企業的改革與發展;建立健全統計、財務、資產評估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協助處理改制企業的有關遺留問題。
(七)研究全市工業企業技術進步的政策措施,指導技術創新、技術引進、利用外資嫁接項目、重大裝備國產化和新產品研制;研究提出全市工業企業運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規劃,運用信息化,推動工業化;指導企業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的推廣運用工作;負責工業企業技改項目的招投標工作;組織協調企業創名牌、培育著名商標工作。
(八)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工作;負責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負責電力行業的行政管理;指導全市成品油市場、煤炭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典當業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組織管理企業內部的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全市企業的教育培訓(含技能培訓)工作和人才引進工作;參與工程類、工藝美術類等職稱評審工作。
(十)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及有關法規的實施,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法維護電力部門和電力用戶的合法權益;對全市工商企業服務所實行業務指導、督查。
(十一)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工業園區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